事项名称 |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事主体 | 兵团生态环境局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
受理条件 | 满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章第五条中有关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兵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师市环保部门初审意见; (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批复;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 (五)符合与申请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和经营方式要求的技术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六)与所申请经营危险废物的特性、数量相适应的专用运输工具及相关证明。无自备运输工具的,应提供与专业运输单位签定的委托运输合同或运输工具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 (七)包装工具清单及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清单及说明;贮存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安全、环保等部门对贮存设施、设备的验收意见; (八)处置(包括预处理)设施、设备的详细情况; (九)所申请经营的各类危险废物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详细说明; (十)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规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依法取得的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是否收费 | 否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兵团政务服务网 |
办理流程 | 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流程图》 |
联系电话 | 0991-2890385 |
监督电话 | 0991-2896717 |
兵团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0日
信息来源: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辑:自然生态保护处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