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第六师五家渠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1日,第六师五家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在其出具的《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存在多份不同品牌型号的机动车OBD控制单元CAL ID代码均为“网红作弊码”。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车辆OBD检测设备外接有故障码屏蔽器,过滤相关故障信息,使故障车辆通过OBD检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六师五家渠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违法线索及前期调查证据移交至第六师五家渠市公安局。11月7日,第六师五家渠市公安局正式以刑事案件立案侦办。目前,第六师五家渠市生态环境局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有序推进该案办理。
启示意义
车载诊断(OBD)系统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OBD检测是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前置判定条件和重要环节。使用作弊器将相同的CAL ID和CVN码代替不同批次、不同品牌车型OBD信息,破坏检测过程,使尾气不达标车辆通过检测并上路行驶,应当依法予以严惩。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利用OBD控制单元CAL ID和CVN代码相同的异常检测数据,发现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固定违法证据,对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情形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行业内其他检测公司形成震慑。
案例二、第七师胡杨河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0日,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部分轻型汽油车人为跳过OBD检查,并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相关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0月25日,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12.8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案例三、第十二师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6日,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对机动车检测过程中使用临时作弊物品“烟霸”,以消除尾气冒黑烟问题并通过检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1月15日,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启示意义
部分机动车检测公司只顾经济利益,罔顾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污染环境,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隐蔽手段,使得尾气不达标车辆违规通过检测,不仅性质恶劣,而且严重破坏机动车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从细节入手,发现机动车检测公司难以察觉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警示各机动车检测公司在日常检验检测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并依法依规出具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