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第二师铁门关市某制造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9日,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发现该公司租赁其他企业院内库房及外围堆场厂区,作为金属包装钢桶生产项目经营场所,未依法编制报批新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24年4月开始安装建设,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未投产使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该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向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整改承诺书》,5月20日报送《某制造有限公司金属包装钢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6月24日得到了批复。
鉴于该公司生产线未建设完成和投入使用,并且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一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及法制审核后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6月21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体现,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执法效能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的空间,避免行政执法的“一刀切”,同时严格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对企业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工作,让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工作“力度”与“温度”并行。
案例二、第七师胡杨河市某塑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塑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经查发现该公司在滴灌带生产线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未按相关规定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设备,滴灌带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625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向举报人发放人民币3000元奖金。
【启示意义】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拓宽问题线索摸排渠道,充分挖掘人民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线索“金矿”。通过举报奖励的措施来鼓励广大群众自发参与到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中。坚持群众诉求无小事,利用有奖举报发现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大幅提高执法效能,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群众权益,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满意度和幸福感。
案例三、第八师石河子市某农牧业有限公司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团自然渠道上游排污单位某农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畜禽养殖场正在使用,在其西南侧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3号氧化塘未采取防渗措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用无防渗功能的3号氧化塘及已不具备防渗功能的积粪池,并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向线索提供人发放人民币500元奖金。
【启示意义】
近年来,随着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生态环境污染和风险也开始日益突出。其中部分养殖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到位,畜禽粪便在场地内随意堆存,甚至部分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失效,污染防治措施名存实亡,导致畜禽粪尿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周边沟渠臭气熏天,蝇虫成群,养殖场环境脏乱差的现象尤为突出,给周边群众日常生活带来了严重干扰。在接到群众反映的问题后,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快速响应,快速处置,使用无人机配合辅助勘查,快速锁定了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行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案例四、第十师北屯市某塑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0日,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信访投诉,反映“位于经开区的某滴灌带厂好像没有环保手续就盖厂子了,希望有关部门管理”。2024年8月1日,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举报内容,发现北屯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的年产1万吨降解膜滴灌带厂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的情况下已经开始建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建设完成部分生产线、2个生产车间等生产设备。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并作出罚款279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向信访投诉人发放人民币500元奖金。
【启示意义】
北屯市某塑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是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信访投诉后迅速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及时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不良后果进一步扩大。做好生态环境信访举报工作,有效拓展了生态环境部门问题发现渠道,通过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机制,充分激发了群众发现检举生态环境问题的积极性,有效推进师市辖区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案例五、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某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3日,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乳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工作,经查发现某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于2023年6月所出具的自行监测报告中氮氧化物采样时间为瞬时值数据,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2020)“9.3样品测定:每分钟保存一个均值,连续取样5min-15min测定数据的平均值可作为一个样品测定值。”的规定,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将该检测公司涉嫌违法线索和证据移交至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情况】
2024年8月14日,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规定,将某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违法线索及前期调查证据完整移交至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后,认定该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的规定。2024年9月13日,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检测报告数据真实性是环境检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作为专业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必须抛弃侥幸心理,坚守数据真实准确的底线。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协同相关部门以“零容忍”高压态势,严查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倒逼检测机构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守法自律,持续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