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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2023年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6日 信息来源: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辑:法规与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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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规与标准处
案例一、第五师双河市某服务中心负责人伪造环评批复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1日,第五师双河市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双河市某服务中心签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委托该服务中心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提供环境技术方面的相关服务。
2023年2月25日,第五师双河市某服务中心负责人通过微信,向甲方提供了“第五师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的扫描件,甲方将批复文件通过微信发送给所在团场的监管部门经济发展办公室人员,该人员将文件发送给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人员。经核查,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并未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环评批复文件涉嫌造假。
【查处情况】
2023年3月16日,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团场经发办、甲方、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分别做了调查,收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合同付款凭据、相关微信截图。通过调查,认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为造假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0日将违法线索移送新疆博乐垦区公安局。
2023年4月13日,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博乐垦区公安局《关于第五师生态环境局移交“双河市某服务中心涉嫌伪造第五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公文”线索的回函》,来函确定了伪造公文的行为。博乐垦区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本案是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首次发现的伪造公文违法犯罪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风险的过滤器、安全阀,伪造环评批复文件行为性质恶劣,对环评制度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扰乱市场秩序。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发现违法线索,及时调查取证,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迅速介入侦查,确定了当事人违法犯罪事实。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案例,对建设项目单位和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开展了警示教育。
案例二、第八师石河子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3日,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机动车尾气检测前未开展不透光烟度计的不透光度检查,在对柴油车辆尾气检测时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仅为30厘米,不满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1.4“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规范要求。调阅该公司运行台账显示,该公司自2023年2月投入运行以来,从未对尾气分析仪进行高浓度标准气体校准工作,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B.2“柴油车烟度计(不透光烟度计)应在每次检测前对不透光烟度计进行0%和100%点的不透光度检查,检查结果应满足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A.4.4“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仪器设备,并定期对仪器进行检查。”及BB.2.1.1“每24小时,应对排气分析仪进行一次高浓度气单点标定,然后用低浓度气进行精度检查。”)的相关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2023年4月17日,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石河子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依法进行立案调查。4月17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不规范检测车辆行为,严格按相关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并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5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整的行政处罚,及该公司拥有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权利。该公司于6月2日,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6月27日,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于当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统计数据显示,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在大气污染物来源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尤其是柴油货车的尾气排放。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上造假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假达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排放的尾气加剧了环境空气污染,其造假行为性质恶劣,也影响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作为执法部门,我们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此类检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以此案警示所有第三方检测公司,确保采样检测过程规范、检测数据真实和准确。
案例三、第一师阿拉尔市某木炭加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废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4日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阿拉尔市某木炭加工企业生产废气直排。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炭化窑炭化工段正在生产,通过使用无人机红外热成像功能进一步证明,该企业窑体进料口密闭不完全,存在烟气逃逸情况,造成周边异味。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3年3月31日,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局对阿拉尔市某木炭加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窑体进料口进行密闭,禁止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4月3日,对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废气污染物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行为情节、修正基准等信息,通过“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计算得出罚款金额6.25万元整。4月12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对其作出6.25万元整的罚款及该公司拥有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申请。4月24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6.25万元罚款,该公司于6月6日缴纳了罚款。
本案线索来源为群众举报,符合《第一师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和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该案在调查取证环节,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为了弥补炭化窑烟气逃逸使用相机及执法记录仪拍摄成像不清晰,难以有效分辨的不足,采用无人机红外热成像方式拍照,更为直观、精准的证明违法行为。同时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提高群众参与度,有力推动了群众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关注度,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保护生态环境。
案例四、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某公司超排污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7日,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图木舒克市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存在超标现象。2月27日,执法人员联合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污染物排放因子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平均折算值463.7mg/ 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平均折算值503.3mg/ m3,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中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300mg/m3)的0.546倍,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300mg/m3)的0.678倍。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3年3月12日,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图木舒克市某公司依法立案调查。3月15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3月20日,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行为情节、修正基准等信息,通过“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计算得出罚款金额45.2万元整。4月26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其作出45.2万元整的罚款及该公司拥有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申请。5月8日,经法制审核后,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45.2万元整,并于当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启示意义】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环境局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作为非现场监管手段,能够提早发现问题,通过对监测数据的分析、研判,筛查违法线索。执法与监测形成联动,按照《第三师生态环境执法监测联合工作方案》开展现场执法监测,锁定证据,提高了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