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某技术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2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现场核查发现位于霍尔果斯市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的某技术公司,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岩棉620吨,该公司生产期间排放颗粒物、甲醛、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3年4月18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4月28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30日内申报排污许可证;并于当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对其作出20万元整的罚款,以及该公司拥有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申请。5月23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整。6月6日该公司缴纳了罚款。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证是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进行 “一证式”管理的依据,也是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2023年,兵团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整治行动,把群众提供的线索作为核查重点,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问题。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督促整改到位、提高违法成本,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案例二、第十师北屯市某农业发展公司未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5日,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对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制造的北屯市某农业发展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企业,于2021年10月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许可证要求该公司需每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3年4月7日,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4月12日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补齐原始监测记录,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并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4月12日,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已按承诺要求进行了改正。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条件。4月14日,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审议后决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秉持“刚柔并济、罚教结合”的执法理念,在继续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及时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开展普法教育,做好帮扶指导工作,做到以案普法、以案析理,助力兵团营商环境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