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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2023年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8日 信息来源: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辑:法规与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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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规与标准处
案例一某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3127日,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虽然按照要求执行了应急措施,但该公司1.5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车间的集气罩破损,未对无组织废气进行有效收集,部分废气直接通过车间破损的窗户向外环境排放。该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案件查处】
128日,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3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32日前完成整改。46日,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413日,该公司向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免于处罚的申请》。因该公司在冬季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影响恶劣,经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不予采纳该公司免于处罚的申请。420日,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427日,该公司缴纳了罚款,予以结案。
案件办理过程中,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至第八师检察院,检察院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提起了生态损害赔偿,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配合第八师检察院做好赔偿义务人,积极引导企业履行损害赔偿责任。58日,第八师检察院召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协议》,拟定了以生态修复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方案。510日,该公司在一四七团19连大豆地林带完成340棵大叶白蜡种植,完成生态修复面积约960平方米。
【案件启示】
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在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的同时,联合检察院同步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提升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效率。在企业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全程指导监督,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向社会传递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明确信号。
案例二阿拉尔市某棉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3329日,群众向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局投诉阿拉尔市某棉业有限公司棉渣堆放区露天堆放,存在粉尘污染问题330日,第一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核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棉花加工(脱籽)过程中产生的棉渣,在堆场贮存时未进行密闭,也未进行围挡、覆盖。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案件查处】
331日,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4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棉渣堆场进行覆盖,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44日,该公司完成整改。41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4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该企业于54日缴纳了罚款。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内容和查处情况,根据《第一师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启动有奖举报程序,给予本案举报人500元奖励。
【案件启示】
该棉业公司主要从事籽棉收购、加工、销售,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周期为每年11月至次年4月。企业生产中违法行为不易发现。师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加大宣传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制度,依靠职工群众获取重要违法线索,填补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有效扩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范围,公众监督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广大职工群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和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
案例三第九师某塑料制品厂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323日,第九师白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塑料制品厂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等离子光氧催化废气处理一体机因电力跳闸未及时维修而停运,生产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案件查处】
327日,第九师白杨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查处,同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28日,该单位提交《整改情况报告》,该企业自行安装一套电能表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备使用情况。鉴于该单位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第九师生态环境局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单位从轻处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金额下浮10%412日,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拟处罚款人民币53700元整。该企业未进行陈述申辩。42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423日,该单位缴纳了罚款。
【案件启示】
第九师白杨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采取说理式执法,遵循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在认识到自身的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改正,主动在污染治理设施上安装电表,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提供了便捷的条件。第九师生态环境局综合考虑违法程度、性质等因素,经集体讨论依法低处罚额度,增强企业守法意愿。
案例四第十二师新疆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贮存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新疆某公司将收购的沾染油污、油泥的发动机、变速箱存放于厂房外空地,遍地油污。执法人员查阅该公司环评等相关资料,发现沾染油污、油泥的发动机、变速箱中含有废机油、废油液、油泥、废制冷剂、尾气催化剂等多种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HW08HW45HW50等),该公司未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露天堆放沾染油污、油泥的发动机、变速箱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案件查处】
202336日,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38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3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41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和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一体化平台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因子,对该公司处以31.29万元罚款。该公司如期完成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个别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存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管理粗放的情况,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执法人员及时查处企业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同时,向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其认识到违法行为将得到严惩,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干部职工的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