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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2022年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31日 信息来源: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辑:法规与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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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规与标准处

案例一:第二师新疆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2127日,“12369”投诉,第二师某热电公司存在环境问题。2022128日第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热电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CEMS探头和采样平台之间的伴热管存在U型弯,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情查处】

202228日,第二师生态环境局对该热电公司立案查处。同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22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热电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2022429日,该热电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案件启示】

群众举报是环境违法线索的主要来源,是精准发现隐蔽违法的主要手段。第二师生态环境局对举报情况迅速核实,做到事前充分准备、事中快速发现,事后精准打击。通过案件查处不仅督促生产企业及运维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和运维水平,保障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安全、可靠、稳定和高效运行,还为类似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办案提供了经验。

案例二:第十四师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2811日,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和试剂,仍在使用过期的总磷标液。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案件查处】

2022817日,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查处。82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82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5.78万元行政处罚。该公司完成整改,并于2022914日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案件启示】

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是监管企业排污的重要环节,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进行运行维护,会造成在线监测数据失真。第十四师生态环境局聚焦双打领域生态环境问题,严厉打击涉在线监测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保障了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为违法排污企业敲响了警钟。

案例三:第三师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412日第三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第三师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废机油桶25个,经查10个油桶装满废机油,净重1620公斤,剩余15个为空桶。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擅自堆放危险废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案件调查】

202247日第三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第三师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2022420日对该公司送达了《第三师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于202261日送达《第三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对该公司拟处罚10万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进行听证。20226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第三师生态环境局提出了分期缴纳罚款申请。2022614日,第三师生态环境局下达《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该公司完成整改,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案件启示】

202243日,第三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规范化贮存废机油的问题,已现场告知其危害并督促该公司整改,并向有关人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的教育。再次检查时,该公司依然未整改,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查处,消除了危险废物露天贮存环境风险隐患,让企业对自身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了清醒的认识。

案例四: 第十三师某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戈壁滩有固体废物堆存的情况,经调查固体废物来源于第十三师某矿业有限公司,按照联合办案机制将案件移交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2022412日,第十三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倾倒的固体废物为该公司选矿后的尾矿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该公司将尾矿渣脱水后拉运至哈密市辖区内戈壁滩倾倒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22412日,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查处。同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10日内完成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化处置。4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10万元行政罚款。426日,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整改。429日,该案结案。

【案件启示】

该案为跨兵地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哈密市和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牢固树立兵地一盘棋的思想,共抓辖区内生态环境大保护工作,建立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对违法倾倒工业固废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环境执法不留死角,环境监管不留盲区。

案例五:第五师某专业合作社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11229日,第五师生态环境局接到上级部门文件,通报某合作社养殖项目环评文件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行为202218日,第五师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合作社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合作社成立于20213月,养殖项目于20215月开工建设,202110月填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合作社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该合作社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行为属实。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2218日,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合作社立案查处。11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该项目的建设。同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6.26万元行政处罚。该合作社于2022124日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案件启示】

兵师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环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大监管与执法衔接力度,提升了执法效率。兵团生态环境局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进行抽查,并将建设单位是否合法合规向相关师市通报,师市生态环境局对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并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