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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生态环境局关于新疆汇海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8万吨/年焦油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1日 信息来源: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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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新疆汇海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8万吨/年焦油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921-20269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516号南湖明珠大厦14楼。

邮  编:830017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联系电话

1

新疆汇海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8万吨/年焦油加工项目

新星经济技术开发区二道湖工业园区化工产业区

新疆汇海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环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内容为新建18万吨/年煤焦油加工装置,包括煤焦油蒸馏单元、馏分脱酚及工业萘蒸馏单元、改质沥青单元等生产装置,新建原料罐组、成品油库及汽车装卸区、机柜间、配电所等公辅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为17567.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0万元,占总投资的3.02%。

 

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1)废气:①有组织废气:焦油蒸馏单元中焦油脱水装置产生的工艺废气、工业萘蒸馏装置产生的工艺废气、改质沥青装置工艺废气、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均经密闭管道收集,原料及成品装卸车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机械装料臂管道收集,收集的废气经洗油循环洗净后送加热炉焚烧处理。焦油蒸馏加热炉、工业萘蒸馏单元加热炉、改质沥青单元加热炉、导热油炉均采用新疆鑫安能源有限公司PSA解析气作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分别经30米高排气筒排放。各加热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均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相关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炼油与石化化工行业A级企业排放指标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相关要求,苯、甲苯、二甲苯、酚类、氰化氢、苯并[a]芘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修改单)表6相关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限值要求,沥青烟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导热油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林格曼黑度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相关限值要求。②无组织措施:物料输送泵采用密封防泄漏泵,装卸过程中采用平衡管技术;装置区、罐区储罐和装卸系统采用全密闭优化设计,生产装置为带压装置,有机液体储罐均采用氮封设计,储罐均为固定顶罐,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液体原料均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投加和装卸均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用高位槽给料方式密闭投加。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开展LDAR工作,建立LDAR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对反应塔、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并记录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原料均采用底部下卸装载方式,产品均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厂内运输车辆全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含燃气)或使用新能源汽车;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达到国四及以上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机械;涉及公路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或新能源车辆。按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1321-2023)相关要求,建设覆盖所有运输车辆进出企业厂区出入口的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规范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厂及厂内运输车辆基本信息电子台账,实施信息自动记录,实时保存、更新和上传。厂界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无组织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修改单)表7相关限值要求,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关限值要求;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氰化氢、酚类和沥青烟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2)废水:油水分离器分离水、焦油蒸馏分离水、循环系统排水、地面冲洗水经隔油沉淀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满足新疆大安能源有限公司酚氰废水处理站纳管要求后,经密闭管道排入新疆大安能源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采用“除油+浮选+调节+厌氧+缺氧+好氧+接触氧化+沉淀+混凝沉淀+超滤+反渗透”处理工艺),出水水质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间接排放限值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要求后,回用于新疆大安能源有限公司净环水系统补水、高炉冲渣和转炉闷渣。(3)噪声:选择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对大功率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减振垫、管道和风机口采用软连接、风机加装消声器等措施;强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并采用隔声、吸音材料制作门窗、砌体等措施;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加强厂区绿化。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4)固体废物:①危险废物:中性盐封闭储槽、危险废物贮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中性酚钠溶液暂存于中性盐封闭储槽(550立方米),废润滑油、废导热油、焦油渣、闪蒸油、废洗油暂存于厂区新建的一座2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危险废物全部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②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十三师红星一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运距15公里。(5)环境风险: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均须遵守《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的相关要求。危险化学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输进厂;装卸过程中,须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库设置危险废物标志,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由专人管理,若发现贮存装置存在问题,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置应急防护设施;设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各类危险废物分类登记存放,禁止混放;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和转移管理制度。厂区设置分散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储罐区设置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的要求,原料和成品罐区、中间罐区、贮槽设置1.5米高的围堰、生产装置区设置15厘米高围堰,围堰内铺砌防腐蚀地面、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和切断阀门通过管道与应急事故池相连;储罐设置液位计或高、低液位报警器,进料、出料管道及排水管道均设截断阀,避免操作失误造成的冒罐事故。当厂区废气处理设施突发停机、失效故障时,第一时间启动分级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程序,并同步联动事故火炬系统协同处置:立即切断故障环保设施前端工艺废气输送支路,将储存装置产生的废气紧急切换导入事故火炬系统充分燃烧分解,杜绝未经处理废气直排外环境。项目依托新疆大安能源有限公司事故火炬系统。建立“单元-厂区-园区”事故水防控体系,厂区建设1座容积为1700立方米的事故水池。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进入事故水池,事故解除后,事故水调蓄进入大安能源有限公司酚氰废水处理站妥善处理。项目采用先进、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实现全过程密闭化生产;对生产工段各装置设置流量、压力检测与控制系统。厂区进出口、生产装置区、装卸车平台、储罐区等关键部位均设置视频监控设施,作为厂区日常监管手段,要求最少储存12个月视频资料。厂内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并开展脱硫脱硝等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6)温室气体排放:项目采用先进、可靠、原辅材料利用率高的工艺流程和设备,降低生产单位产品的物耗和能耗;采用清洁运输方式,优先使用新能源电力车辆替代传统燃油运输车辆;总图按照工艺流向布置,物料顺行,合理分配运输量,减少物流,减少折返、迂回以及货物的重复装卸和搬运,减少厂内运输货物周转量,缩短运输距离;工艺设备和建构筑物合理布局。(7)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及《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各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设施在布置上按照污染物泄漏的可能,将厂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根据不同的防渗区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包括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原料和成品罐区、中间罐区)、汽车装载站、危险废物贮存库、中性盐封闭储槽、事故池,其中,危险废物贮存库及中性盐封闭储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其防渗性能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其他重点防渗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一般防渗区为控制室、厂区道路,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8)公众参与:根据报告书,该项目采取了网络公示、报纸公示、张贴公告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工作。根据项目公众参与说明,项目历次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项目公众参与工作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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