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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锦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煤炭分质分级转化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年11月02日 信息来源: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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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新疆锦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锦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煤炭分质分级转化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锦奥能源发〔20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锦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煤炭分质分级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第七师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北区。项目以努肯尼沃特格矿长焰煤为原料,采用煤加氢热解技术对原料煤进行分质分级转化。项目新建备煤单元、加氢热解单元、气化单元、气体净化分离单元、硫回收单元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公辅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42.5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41亿元,占总投资的5.66%。

二、2025年8月18日,第七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项目备案证明(第七师发改委〔2024〕006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符合《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总体规划(2023-2035年)》《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总体规划(2023-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

项目实施后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控计划,建立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与联动机制。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美丽兵团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树立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理念,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和减污降碳措施,减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保障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备煤单元原煤输送废气、破碎废气及原料煤贮仓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送除尘器处理;煤粉制备装置干燥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布袋除尘器处理;加氢热解单元、气化单元煤粉输送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净化分离单元低温甲醇洗尾气采用水洗塔水洗。备煤单元各装置处理后的废气由对应高度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焦化行业A级企业排放指标限值要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甲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芳烃精制工段加热炉使用天然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满足《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炼油与石油化学行业A级企业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硫回收单元硫回收烟气采用低氮燃烧+复合胺脱硫处理后经相应高度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焦化行业A级企业排放指标限值要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苯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硫磺造粒尾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相应高度排气筒排放,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经RTO单元处理后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炼油与石化化工行业A级企业排放指标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苯、甲苯、二甲苯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污染管控措施。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设置全封闭圆形煤场、全封闭综合仓库及固体仓库;采取密闭皮带输送、气力输送等有效治理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卸煤、原煤输送、破碎筛分等产尘点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生产过程中物料输送、生产废水输送采用密闭管道;厂区进出口设置车辆高压清洗装置;污水处理站密闭设计,配套废气收集设施,废气经RTO处理达标后排放;装置区、罐区储罐和装卸系统全密闭,生产装置为带压装置,有机液体储罐采用氮封设计;原料采用底部下卸装载方式,产品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厂内运输车辆全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含燃气)或使用新能源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达到国四及以上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涉及公路运输全部使用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或新能源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厂区及周边道路全部硬化,定期开展清扫、洒水降尘。加强对反应塔、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部位的管理和维护,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对发现的泄漏点及时修复。采取以上措施,厂界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甲醇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46.075吨/年、71.452吨/年。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经废水蒸氨装置预处理的热解工艺废水、洗氨塔废水、脱水塔排水及气化灰水,与含醇废水、地坪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再经“换热器+调节池+A/O池+二沉池+混凝沉淀”处理后,与各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脱盐水站排水及锅炉排水一并进入中水回用水站,最终经“一级两段反渗透+膜浓缩+蒸发结晶”工艺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的水质标准要求全部回用于循环水系统及脱盐水站补水。全厂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均不外排。

(四)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方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项目采用先进、可靠、原辅材料利用率高的工艺流程和设备,降低生产单位产品的物耗和能耗;采用清洁运输方式,优先使用新能源电力车辆替代传统燃油运输车辆;总图按照工艺流向布置,物料顺行,合理分配运输量,减少物流,减少折返、迂回以及货物的重复装卸和搬运,减少厂内运输货物周转量,缩短运输距离;工艺设备和建构筑物合理布局。

(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导则要求,落实分区防渗和监控措施,对储罐区、事故油池、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各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综合仓库中的化学品库,危险废物贮存库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合理设置监控井和土壤监测点,在厂区上、下游及厂区内部共设置3个地下水监测点,在热解装置区、气化装置区、污水处理站共布设3个土壤监测点,定期对地下水质量和土壤开展跟踪监测,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强化各项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收集、贮存、运输管理。按规范设置分散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储罐区合理设置围堰。设置主火炬、酸性气火炬、氨火炬各1套,非正常工况排气送火炬处理,严禁非应急工况下使用火炬排放工艺废气。建立“单元—厂区—园区”事故水防控体系,厂内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池,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经调蓄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妥善处理。在110千伏变电站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油池,事故废油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

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治理、脱硫脱硝、污水处理、蓄热式焚烧炉等环保设备设施环境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各项环境安全责任措施。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生态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脱毒剂、废变换催化剂、废变换瓷球、PSA废吸附剂、油泥、硫回收废催化剂、漏氧保护废催化剂、废膜组件、废电池、废机油、废变压器油、实验废液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气化粗渣和气化细灰优先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新疆金派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填埋处理。废分子筛、废氧化铝定期清运至新疆金派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填埋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除硬盐泥、杂盐需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按鉴别结果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鉴别结果出具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执行;危险废物贮存库和贮存点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八)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局各产噪设备,选用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九)严格落实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变电站,变电站厂房外悬挂设立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及环保标志;加强电磁水平监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场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相关限值要求。

(十)严格落实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1247-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联网技术要求》(HJ1480-2026)的相关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按照《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规定,在加热炉废气排气筒、硫回收烟气排气筒、RTO尾气排气筒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连续监测现场端系统中一次仪表数据不允许经工控机处理后再发送至数采仪,须直接采集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厂区各生产车间、仓库、危险废物贮存库等关键部位以及废气主排放口、废气排放、废水车间排口采样点位及监测站房等主要监测点位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建设覆盖所有运输车辆进出企业厂区出入口的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验收。

(十一)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落实防沙治沙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噪声污染、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十二)完善企业各项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四、配合第七师胡杨河市及有关单位,按期完成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确保本项目配套削减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少于46.075吨/年、71.452吨/年。全部削减措施须在建设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完成。

五、应由胡杨河市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落实等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新疆锦恒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热解气综合利用项目(含热解气输送管道工程)、新疆三昌环保能源有限公司40万吨/年煤焦油资源化利用项目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运。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兵团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