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无障碍浏览

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案件情形判定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31日 信息来源: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辑:法规与标准处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法规与标准处

根据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十四家单位《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司法部等十二家单位《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案件情形判定工作,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办案水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起草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案件情形判定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踊跃提出宝贵意见与合理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683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建议发送至btsthjzf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损害赔偿”字样。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案件情形判定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