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无障碍浏览

关于新疆硝尔库勒锑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硝尔库勒20000吨锑金属冶炼项目(一期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30日 信息来源: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新疆硝尔库勒锑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硝尔库勒锑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硝尔库勒20000吨锑金属冶炼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硝尔库勒锑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硝尔库勒20000吨锑金属冶炼项目(一期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色金属冶炼区块。本项目以硫化锑精矿为原料,一期工程建设年产100001#锑锭生产线,建设内容主要为原料制团及配料车间、挥发熔炼车间、还原熔炼及精炼车间、焦炭及还原煤仓,配套建设烟气脱硫、挥发熔炼收尘、还原熔炼及精炼收尘、机修及综合仓库、化验室及环境检测站、水源热泵机房、综合水泵房等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35410.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314万元,占总投资的12.18%

二、第七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423日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师市发改备〔202424号)。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4-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

项目实施后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控计划,建立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与联动机制。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局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第七师生态环境局于2026325日向企业下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师环罚密字20261),本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查处。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积极整改,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美丽兵团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树立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理念,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和减污降碳措施,减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持续提升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制团及配料废气、焦炭及还原煤仓废气、还原熔炼及精炼车间环境集烟废气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挥发熔炼废气、还原熔炼与精炼废气均采用“空气冷却器降温+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合并送脱硫工段采用石灰石膏法脱硫(动力波洗涤预处理+两级脱硫塔+电除雾器”处理。挥发熔炼车间环境集烟废气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旋流板塔+电除雾器”处理,水淬渣处、前床炉内冷却后烟气采用“旋流板塔+电除雾器”处理。锑氧仓、次锑氧仓、还原剂(煤)仓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各工段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及修改单中表5相应限值要求。

化验室及环境监测站含尘废气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酸雾采用SDG吸附中和处理,废气中颗粒物、硫酸雾和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应限值要求。

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治理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产尘点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量。原料制团及配料、转运、输送廊道均采取密闭措施,对应的产尘点设集尘罩。焦炭及还原煤采用全封闭式堆场贮存;冶炼炉加料系统采用双进口加料装置;挥发熔炼车间各熔炼炉生产过程保持微负压

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应限值要求;硫酸雾、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及修改单中7相应限值要求

本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42.371/41.812/年、18.257/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53.98千克/年(铅及其化合物30.49千克/年、砷及其化合物17.255千克/年、镉及其化合物2.26千克/年、汞及其化合物3.975千克/年)。本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实施“等量替代”,从伊犁巨丰锌业有限公司关停形成的减排量中等量削减。

(三)落实清洁运输管理要求。厂区内运输车辆全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含燃气)或使用新能源汽车;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达到国四及以上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机械;涉及公路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或新能源车辆;车辆行驶区域及厂区道路全部硬化并安装自动门,及时清扫、定期洒水,厂区出口设置洗车平台,运输车辆驶离厂区进行车轮冲洗。严格按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1321-2023)相关要求,建设覆盖所有运输车辆进出企业厂区出入口的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规范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厂及厂内运输车辆基本信息电子台账,实施信息自动记录,实时保存、更新和上传。

(四)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外排量。初期雨水、化验室废水、烟气脱硫洗涤用水、旋流板塔洗涤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经生产污水处理站“液碱中和+铁盐曝气除砷+重捕剂除重(三巯基三嗪三钠盐)”工艺处理;各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空压站排水、软水制备排水经生产废水处理站“絮凝沉淀+碳酸钠脱钙”工艺处理,处理后的出水水质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及修改单中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生产废水处理站出水回用于脱硫系统洗涤用水和冲渣循环水系统补水,生产污水处理站出水回用于冲渣循环水系统补水。

生活污水及经絮凝沉淀(重捕剂除重)预处理后的洗衣废水经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系统A2O”工艺处理,处理后的出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要求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全厂废水不外排。

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六)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及《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要求,落实分区防渗和监控措施原料制团及配料车间、危险废物贮存库、焦炭及还原煤仓、挥发熔炼车间、还原熔炼及精炼车间、烟气脱硫区、综合水泵房、化验室及环境监测站、生产废水处理站和生产污水处理站、还原熔炼及精炼车间内危险废物贮存点、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制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方案。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合理设置监控井和土壤监测点,利用厂区东北角(上游)、西南角(下游)监测,并在厂区下游和危险废物贮存库下游各设置1个监测点位进行地下水跟踪监测;在生产污水处理站及生产废水处理站周边、原料及配料车间周边、厂区周边绿化带及厂界外东侧设置土壤跟踪监测点,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厂区生产装置区和天然气撬装站设置集散控制系统(DCS)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S);建立“单元—厂区—园区”事故水三级防控体系,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池,收集事故状态下的事故废水,经调蓄进入厂区生产污水处理站妥善处理。烟气脱硫系统区域(脱硫塔)合理设置围堰、集液池,收集不慎泄漏的脱硫喷淋水。

按规定开展粉尘治理、脱硫、污水处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除铅渣、砷碱渣、化验室废物、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废布袋、废吸附剂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直接回用于熔炼工序。生产污水处理站污泥、废耐火材料需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按鉴别结果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鉴别结果出具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执行;危险废物贮存库和贮存点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九)严格落实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HJ938-2017)、《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HJ212-2025)、《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1405-2024)的相关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按照《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规定,在挥发、还原熔炼系统废气排放口安装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烟气连续监测现场端系统中一次仪表数据不允许经工控机处理后再发送至数采仪,须直接采集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厂区生产车间、各原料库、危险废物贮存库等重点环节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验收。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落实防沙治沙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噪声污染、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十一)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上传监管平台。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削减措施须在建设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完成。

师市生态环境局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局、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兵团生态环境局

                             2026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