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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5月2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核与辐射)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1日 信息来源: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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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兵团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5月2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核与辐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521日我局拟对下列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521日-20255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七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91-2890427(兼传真)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16号南湖明珠大厦14楼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8300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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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师新星市融媒体中心建设项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屯垦路与文汇街交汇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融媒体中心

乌鲁木齐星辰汇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为新建工程,新建72米发射塔1座,使用1副四层四面双偶极子天线,发射机功率1000W,发射频率调频106.5MHz,天线增益倍数12.15dB,安装2部调频发射机一备一用;购置6+2讯道5G+4K超高清直播转播车系统1套。

(一)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及防沙治沙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减轻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落实电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本项目要求的电磁环境管理防护区和限制建筑物高度要求。加强对区域公众的辐射安全知识宣传,确保区域公众安全。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电磁辐射基础知识培训,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提高防护意识,员工在巡检维修过程中,尽可能减少曝露在电磁场中的时间。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选择合适的设备,确保项目周围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建设单位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加大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六)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转移过程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

(七)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项目采取网络媒体公告、报纸公示、公示栏公告等方式进行公众意见调查,网络媒体公告3次,报纸公示2次、公示栏公告1次(涉及11处敏感点)。调查对象主要为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人员。公示期间未收到项目周边人员关于项目的反对意见。公众参与方式、程序和调查对象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4号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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