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某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0日,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检查时发现,该检测公司在为某企业污水处理站提供比对监测服务时,在现场不具备废水流量和流速检测条件的情况下,未经检验检测便出具比对合格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违法线索及前期调查证据完整移交至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检测报告数据真实性是环境检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作为专业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应当严格依据检验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坚守数据真实准确的底线。在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协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倒逼检测机构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守法自律,持续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
案例二、第八师石河子市某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6日,兵团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检查组,赴第八师石河子市指导师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近两年该公司所出具的多份报告中,存在修改或伪造原始数据及检测仪器分析时间、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原始记录无法查询、未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样品前处理及分析等弄虚作假问题。
【查处情况】
2024年10月17日,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该公司所发现问题正式立案调查,会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召开多次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初步认为该公司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该案违法线索及前期调查证据移交至第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10月28日,第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正式以刑事案件立案侦办。目前,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有序推进该案办理。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开展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也是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少数第三方监测机构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违规开展检测活动,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侵蚀了生态环境管理的数据基础。本案充分发挥行刑衔接联席会商机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协商,提前介入,准确定位查办方向,快速固定违法证据,为办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涉刑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实战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