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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1月2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核与辐射)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5日 信息来源: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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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兵团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1月2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核与辐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1125日我局拟对下列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1125日-2024112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七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91-2890427(兼传真)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16号南湖明珠大厦14楼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8300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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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为新建工程,新建一栋放疗中心楼(面积567.84平方米),在放疗中心楼内北侧区域设置1间直线加速器机房(面积78.3平方米),配备一台医用直线加速器系统(最大X射线能量6MW),用于放射治疗和CT模拟定位。楼内配套设置登记室、候诊区、加速器控制室、加速器设备间、模具耗材间、质控设备间、物理办公室和主任办公室等用房。项目总投资3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0万元,占总投资的17.7%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规章制度。

(二)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1198-2021)要求落实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辐射工作场所应当具备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误照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限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限值。

(三)切实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辐射防护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环境、工作场所和个人剂量监测,落实国家有关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规定,建立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

(五)做好突发辐射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本项目为编制报告表项目,无需公众参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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