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5日至4月25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6月1日反馈督察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兵团党委、兵团高度重视、主动认领、照单全收,坚决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全力推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截至2023年6月底,自治区已完成14项整改任务,兵团已完成19项整改任务,均达到序时进度要求,其他任务正在加快推进,督察整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督察整改的政治责任
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兵团党委、兵团始终站在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持把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实际行动,作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推动新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坚决扛起政治责任、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狠抓落实,确保督察整改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自治区成立以自治区党委书记为组长、自治区政府主席为第一副组长的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省级领导任组长的四个专项工作组。兵团成立以兵团党委书记、政委为组长、司令员为第一副组长的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多次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新疆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政府党组会、常务会,召开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动员大会、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调度会、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第二次调度会、“乌—昌—石”区域兵地大气污染防治推进会,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自治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和赴现场调研。兵团党委、兵团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次作出指示批示,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行政常务会和专题会,以及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研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有力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自治区各地(州、市)、兵团各师市、各相关部门均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督察整改工作领导机构,履行整改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整改工作格局。
二、健全整改机制,推动督察整改工作走深走实
(一)编制整改方案,出台配套制度。自治区和兵团认真研究分析督察报告,科学编制整改方案,逐项细化任务措施。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等6个配套制度。兵团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实施细则》,明确验收销号、清单化调度、督导检查、问题移交移送、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信访案件办理核查等整改事项的工作要求。
(二)加大环保投入,完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机制。2022年,自治区和兵团分别统筹安排资金421.5亿元、77.04亿元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实施。2023年上半年,自治区统筹安排293.99亿元,重点支持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巩固蓝天、碧水和净土保卫战成果,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兵团统筹安排19.7亿元,重点支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农村环境整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等重点环境保护项目,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三)开展省级督察,形成整改合力。坚持把自治区和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延伸,自治区、兵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督察计划和实施方案,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纳入省级督察的重点内容,上下联动、一体推进。截至2023年6月底,自治区和兵团已完成对7个地(州、市)和7个师市的进驻督察工作,持续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三、强化监督考核,确保督察整改责任落实到位
(一)严格督导检查,加强全过程监管。自治区充分发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机制作用,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四个专项工作组协同发力,加强统一协调和整改全过程监管。特别是将整改督导组分为调度组和四个督导小组,定期下沉开展督导检查,对14个地(州、市)、20个自治区整改相关部门实现全覆盖。兵团针对2022年底和2023年底前须完成的整改任务,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整改问题开展核查,确保整改到位。
(二)用好考核评价,推动责任落实。自治区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绩效考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和巡视巡察的重点内容,完成对14个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污染防治成效考核,完成对38家自治区部门单位污染防治攻坚战绩效考评。兵团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将各师市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权重提高到30分,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监督执纪,严肃追责问责。自治区纪委监委对督察移交的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对涉及的12个党组织进行通报批评、69名责任人追责问责。兵团纪委监委针对督察移交的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工作实施方案》,对4个单位和13名责任人追责问责。2023年6月19日,自治区和兵团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进行了公开。
四、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整改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着力纠正思想偏差,树牢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任务,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课程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努力让绿色成为新疆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绿色转型升级。自治区以督察曝光典型案例问题整改为契机,组织开展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回头看”专项检查,持续巩固工作成果。积极化解过剩产能,自治区2022年累计压减熟料低效产能218万吨。支持推动绿色硅基产业发展,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创建,深入实施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积极推动新能源与储能、氢能耦合发展。截至2023年6月底,新疆新能源总装机量达4778.8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39.4%。兵团严格项目审核把关,对有关项目通过精准压减、合理调整、依法审批等方式进行分类整改。继续加快推动第八师750千伏输变电工程、石总场220千伏开关站输电工程、北疆石河子1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建设。
(三)落实环评审查制度,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在全区范围内对“未批先建”项目进行排查,2022年1月—2023年6月,完成交通、油气、煤炭、热电联产等18个专项规划环评审查,为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提供支撑。坚持“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落实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
五、坚持问题导向,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大力整治“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坚持把做好“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整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发展问题,坚持兵地“一盘棋”,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着力推动落实。邀请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团队来疆指导,启动实施2023年“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治理民生实事和研究制定“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自治区和兵团共同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分别出台《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联合印发《“乌—昌—石”区域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大气环境的项目互商机制》。
(二)切实保障重点河湖流域生态用水补水。聚焦玛纳斯河流域生态用水问题整改,自治区出台《新疆玛纳斯河基本生态水量(流量)目标制定与保障方案》《新疆玛纳斯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办法》《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生态水量保障方案》《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功能退化区域治理方案》,严格按照生态基流目标下泄生态水量,湿地公园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兵团修编《新疆奎屯河生态流量(水量)目标制定与保障方案》,整改以来,奎屯河新渠首下泄生态水量19402万立方米。
(三)综合施策加强草原湿地生态修复与保护。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开展全区草原矿产资源开发情况摸排,建立台账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实施21个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湿地、草原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得到有效恢复。
六、查找检视不足,补齐生态环境治理短板
(一)完善信访举报办理核查回访。完善信访举报受理督办回访等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信访举报办理核查办法》,健全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落实、整改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对未完成、重复举报和不满意信访件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目标、时限和责任人。兵地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2905件信访件已办结2094件,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办结率98.5%。
(二)补齐中水回用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大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水回用问题整改力度,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覆盖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接入中水管网,中水回用率达39.15%,超过28%的整改目标。兵团涉及整改的第二师铁门关市绿源产业园区5000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厂正加快建设,第七师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北新区污水处理厂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再生水利用,全区共建成投运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102座,已建成“冬储夏灌”中水库(中水池)56座,2022年全区生活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43.4%。
下一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兵团党委、兵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严格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持续推进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以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坚决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的重要指示落到实处。
附件: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具体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具体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附件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
保护督察报告具体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一、思想认识有偏差。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脆弱性认识不足,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招商引资中把关不严,盲目上马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有的干部对一些长期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抱有畏难情绪、推诿思想,缺乏动真碰硬解决问题的决心和办法。有的干部认为加快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生态环境问题难以避免,可以在“十四五”前两年先多上一些项目,后几年再想办法把污染减下来。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长期坚持
1.加强新发展理念学习宣传。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任务。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强化底线红线高压线意识,绝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自治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兴水的重要论述”为主题进行深入学习,组织14个地(州、市)及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专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思路和方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党委、政府环保责任等。二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将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查找问题、深刻剖析原因、督促全面整改。三是制定实施《2021—2025年新疆干部队伍培养培训规划》,在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举办的中青班、进修班和相关理论研修班等主体班次中,开设《党的二十大精神解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双碳”目标下新疆发展的机遇与挑战》等专题辅导,累计培训党员干部700余人。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举办4期《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生态环境高质量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专题辅导讲座,累计培训175人。依托新疆干部网络学院线上学习平台、全区党员(远程)教育站点,专题开设《全面开启生态文明建设新征程》等生态环境保护视频课程,供全区乡科级以上干部和全体基层党员在线自学。四是通过自治区各级新闻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组织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导全区上下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截至6月底,新疆日报社(集团)刊发生态文明相关稿件620余篇(汉、维、哈、蒙4种语言),新疆广播电视台播发相关稿件800余条(汉、维、哈、蒙、柯5种语言)。
2.落实议事决策机制。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定期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重要举措的常态化机制,坚决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截至6月底,自治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多次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作出批示和赴现场调研。在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新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动员大会上,自治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均对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安排部署。14个地(州、市)及各所属县级党委、政府坚持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看得见的成效兑现承诺,取信于民。
3.严格责任考核要求。一是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激励导向作用。制定印发《2022年自治区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纳入自治区部门单位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制定印发《2022年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将自治区部门单位绩效考评结果按比例计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将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地(州、市)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严格落实《自治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细则》《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组织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畅通“12380”电话、信访、网络和短信“四位一体”举报受理渠道,及时受理相关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线索。三是探索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配套制度及评价指标体系。2022年,印发《自治区2022年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方案》《关于做好2022年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方案》,对11个地(州、市)、14个县(市、区)、2个厅局单位、1个地方金融类企业的党政正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并对2个地州、3个县市同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2023年6月,已启动2023年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工作。按规定及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意见和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4.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自治区《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坚决遏制自治区“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等要求。
二、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开发区,督察发现,2018年以来园区招商落户6家违法高耗能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直到2021年5月被国家有关部门发现后才责令企业停产。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长期坚持
1.6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已完成整改。昌吉州通过大数据企业用电数据分析、现场督促核实等方式强化监管,不定期对6家企业开展现场监管检查,确保问题不反弹。
2.2022年,昌吉州全面梳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96个和拟落户29个工业项目,建立项目清单,现有和拟落户项目全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定位。
3.昌吉州建立项目审查制度,全面审查拟落地项目,坚决杜绝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落地建设。结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定位,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明确招商引资重点方向。
三、2018年以来部分地州以国土整治项目为名开垦天然牧草地;伊宁县政府甚至规避分级审批要求,2020年至2021年将草原化整为零批准开垦。
整改时限:2023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组织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8月5日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2.每年定期组织各地(州、市)开展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自查自纠工作。截至6月底,已完成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自查工作。
3.印发《关于做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三项整改任务摸底调查工作的函》。截至6月底,14个地(州、市)已上报调查摸底报告,正在逐一梳理核实相关数据。
4.伊宁县下达了《关于撤销收回2021年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申请批复的通知》,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伊犁州要求各县(市)对2018年以来国土综合整治项目进行梳理,建立了台账。截至6月底,尼勒克县、霍城县完成了涉及项目的“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初评工作。
5.组织各地(州、市)依据国土“三调”成果对辖区内是否存在将草原规避分级审批、划整为零审批进行自查,要求各地(州、市)于2023年4月10日前完成摸底调查。截至6月底,14个地(州、市)已上报调查摸底报告,存在问题的地州已上报整改方案。
四、国家明确要求,新上高耗能项目的能效必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1年12月为伊犁闽陶陶瓷等公司的7个不符合标准在建项目出具节能审查复核意见。
整改时限:2024年6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对相关项目开展实地调研,指导相关地(州、市)、企业开展整改工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州、市)分类施策开展整改工作。截至6月底,涉及企业正在按照“一企一策”要求有序推进整改工作。
2.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项目节能审查复核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地(州、市)对照节能审查复核问题项目开展“回头看”整改工作,并要求按期报送进展情况。指导各地(州、市)组织取得2021年节能审查复核意见的项目单位开展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编制工作。截至6月底,各地(州、市)正在有序推进节能审查复核问题项目整改工作。
五、哈密市对违规建设兰炭生产企业管控不力,潞新集团新合公司、广汇煤炭清洁炼化公司2家企业批小建大,擅自增加产能230万吨/年;新疆宣东能源公司1000万吨/年兰炭项目未办理相关手续即于2020年11月建成投运,当地不仅不制止,还纳入重点工程大力推动。
整改时限:2022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坚持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建设。哈密市委、市政府及各责任单位对照整改方案要求,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各单位党组会、中心组学习会、周工作例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听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并将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法律纳入部门学习日程,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扎实提升依法办事水平。严把项目准入关,不断提高示范区煤炭作为化工原料的综合利用效能,促进煤化工产业朝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方向发展。
2.新疆宣东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已取得环境批复意见和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计专篇批复等相关手续。
3.潞新集团新合公司项目已整改到位,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股份有限公司已严格落实整改实施方案。
4.经梳理,哈密市2018年以来核准、备案产业类项目,不存在其他批小建大、擅自增加产能、未批先建、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严重不符、批大建小、批复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
5.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执法监管的通知》,指导督促各地(州、市)认真梳理“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并督促各地(州、市)按程序开展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六、一些地方钢铁去产能落实不力。昌吉州闽新钢铁闽航特钢公司原有1台40吨转炉和2台40吨电炉,未列入国务院备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仍同意将其用于新建钢铁项目产能置换。
整改时限:2023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对钢铁企业装备、产能情况进行核实上报。目前,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2.印发《关于落实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的通知》,督促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对产能不足部分立即开展产能置换前期准备工作;加强监管,确保该公司产能置换工作落实前,粗钢产量不超过国务院备案底单数据。
3.印发《关于开展自治区钢铁产能置换自查工作的通知》,逐项自查钢铁冶炼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产能置换政策要求的钢铁冶炼项目,提出整改措施,严防通过产能置换新增钢铁产能。已完成涉及产能置换有关地州的钢铁产能置换自查工作,建立了工作台账。
七、一些地方钢铁去产能落实不力。巴州和静县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以铸造高炉名义建成1座588立方米炼钢用生铁高炉,2017年11月以1280立方米高炉名义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相关部门监管不力,至今仍在违规生产。
整改时限:2024年6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2022年4月,巴州依法依规撤销违规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2.已完成对辖区内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情况的摸底排查,建立无组织排放问题清单,并调度各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八、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石化行业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为淘汰类项目,2013年年底前就应淘汰。但奎屯市天正中广石化有限公司2018年以重油深加工项目为名,实际建成一套1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长期外购原油进行炼油生产,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监管不力,放任企业违规生产。
整改时限:2025年10月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奎屯市天正中广石化有限公司常减压装置已整改到位。
2.伊犁州帮助指导企业研究技改升级路线,要求开发区严格按照各项要求抓紧整改。截至6月底,自治区已根据新疆炼化企业现状,制定分类处置的相关方案。
3.伊犁州加大石化行业的监管力度。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等途径,督促园区和企业逐一分析研究、全面查漏补缺、明确整改任务、压实责任、建立整改台账、坚决做到真改实改、全面整改。
4.在炼油行业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推动不符合保留条件的常减压装置有序整改。
5.印发《关于开展工业领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回头看”的通知》,组织各地(州、市)开展落后产能“回头看”的摸排工作。截至6月底,已完成摸排工作。
九、督察发现,“十三五”末,自治区一些地方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的水资源使用量数据不实,仅塔城地区实际用水总量就比上报的多出9.5亿立方米,阿克苏地区多出4.4亿立方米。
整改时限:2023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开展《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方案》修订工作。开展2022年度用水统计和用水效率测算工作,完成2022年度用水统计和用水效率测算,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各地(州、市)上报的年度统计数据,完成2022年全区用水统计工作。
2.开展用水统计数据填报工作,将用水统计数据审核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召开填报人员线上会议,强调水资源使用数据的关联、逻辑及复核要点,对个别填报数据变化较大的地州进行点对点复核,形成2022年度地(州、市)水资源使用量数据统计表;印发《自治区取用水数据统计整治工作方案》(新水办〔2023〕218号),规范取用水数据填报,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3.向各地(州、市)下发灌溉供水需求通知,摸清各地灌溉供水情况,制定印发《关于做好2022—2023年灌溉周期供水计划的通知》;对全区全年来水形势进行会商分析,编制《2023年水利周调度工作方案》《自治区灌溉用水调度制度》,每旬收集统计灌溉水供需情况,汇总后进行月调整。
4.依法依规推动一级取水口用水计量设施建设,2022年全区一级取水口计量设施安装和监测达到95%以上。完成用水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2022年各季度及年度用水统计数据填报工作。完成2023年第一季度用水统计数据填报、全疆计划用水管理覆盖情况调查。
十、2019年8月,国家有关部门指出自治区现行用水定额标准不符合实际和节水要求,要求当年完成修订,但至今未修订完成。
整改时限:2024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对标《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等有关要求,印发了《用水定额修订工作计划》。
2.2023年3月修订稿通过审查并批复,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新水厅〔2023〕67号)。
3.对接《工业用水定额》《服务业用水定额》的修订工作,《畜牧渔业用水定额》已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
十一、自治区为推动节水虽然印发多个文件,但落实不到位。
整改时限:2025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严格落实自治区节水相关要求。
2.按照《自治区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2022年,自治区本级62家行政单位、180家事业单位完成节水型单位建设。
3.截至6月底,国家下达全区2021年度112万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任务、2022年度141.5万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任务已全部完成。2023年度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已建设完成77.62万亩,为全面完成“十四五”农田节水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十二、喀什、阿克苏等地没有落实全额收取水资源费、累进加价、农业分类水价等要求,南疆地区平均农业水价仅为成本水价40%左右。
整改时限:2024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开展水资源费征收情况摸底工作,完成各地(州、市)2022年收取水资源费、累计加价情况摸底报告。开展水资源费征收情况检查,建立通报机制,对2022年各征收单位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了通报。完成了2023年第一季度水资源费征收情况通报。
2.对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行全面梳理,制定《自治区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安排部署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十三、2015年自治区提出,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逐步加大用水总量、地下水总量等目标分值比重,2021年要达到80%。督察发现,自治区水利厅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中放松要求,2021年目标分值仅30%,考核约束不强。当年昌吉州地下水开采超指标27.7%,考核结果却为优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量分别超指标20.2%、58.4%,考核结果却为良好。
整改时限:2023年3月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制定《2022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并完成2022年度的考核工作,形成并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报告》。完成《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方案》修正工作,明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用水总量、地下水总量等目标分值比重。
十四、生态流量是维系河湖生态功能、控制水资源开发强度的重要指标。自治区部分地方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不够有力,生态用水被挤占问题突出。2018年提出在全疆河流、湖泊分批确定生态基流与最低生态水位,国家相关部门也分别于2020年、2021年两次要求完成玛纳斯河、阿克苏河、艾比湖、乌伦古湖等17个重点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确定工作。但自治区水利厅既没有完成生态流量确定工作,也没有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小水电项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改造和监控设施安装,导致河湖生态流量管理长期无据可依,生态水量保障严重不足。
整改时限:2025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编制完成相关干流河流湖泊生态流量(水位)保障方案。
2.博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等相关地州已编制完成相关河流湖泊生态流量保障方案,部分已完成技术审查并实施
3.编制完成《新疆玛纳斯河基本生态水量(流量)目标制定与保障方案》初稿。
4.印发《关于做好全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评估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地(州、市)从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确定、泄放设施建设、生态流量监测(监视)等3个方面开展自评估工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小水电监管平台及长效机制建立监督检查事项清单》,2022年完成了24座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现场检查。
5.印发《关于做好拦河式水库生态流量(水量)下泄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地(州、市)对所辖区域拦河式水库生态流量(水量)下泄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复核,形成问题清单,建立生态流量下泄情况摸底台账和整改台账。目前,已按计划开展2023年拦河式水库生态流量(水量)下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生态流量足额泄放。
十五、部分督察整改不严不实。自治区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明确113项整改任务,上报2项未完成整改,经核实,实际还有部分未完成,一些整改工作不彻底。
整改时限:2025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昌吉市、阜康市严格按照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要求,严把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规范整改。
2.2022年,昌吉市已完成2个清洁能源供热保障项目、41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阜康市已完成48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2023年,昌吉市计划完成43台天然气锅炉低氮改造。截至6月底,已完成24台,剩余正在推进中;阜康市计划完成19台天然气锅炉低氮改造。截至6月底,已完成16台,其余3台正在有序推进。
3.阜康市推进涉气工业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开展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自查,通过在线监控及手工检测报告数据核查,全市涉气工业源均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4.昌吉市、阜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均按要求时限完成修订;推进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完成了绩效分级管控。
昌吉市: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帮扶指导监督检查方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进行督促检查,应急响应期间,向企业下发《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通知》。
阜康市:制定了《阜康市重污染天气有效应对工作实施方案》《阜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修订版)《阜康市工业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检查分工表》,确定《阜康市2022—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指导企业完成“一厂一策”编制工作。
5.截至6月底,昌吉市共有出租车1337辆,其中:清洁能源出租车1317辆,纯电动出租车20辆。公交车327辆,新能源公交车累计更新200辆,占比61.2%,其余127辆为清洁能源车辆。
阜康市出租车清洁能源率100%,新能源公交车占85%。
6.昌吉市、阜康市施工工地均按要求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管控措施,城市主、次干道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均达到100%。昌吉市根据排查情况建立工业企业物料封闭化管理清单,督促企业按照物料封闭化建设计划时间节点推进煤仓封闭建设进度。
7.昌吉州严格落实有关要求,以化工行业、工业涂装行业、包装印刷行业、汽修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持续推进大气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
8.昌吉市坚持问题导向,对各级反馈问题逐一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落实,推动反馈问题解决。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对辖区涉气企业开展了监督检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督促指导企业对发现的问题立查立改,并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实施“双随机”抽查。
阜康市重新修订《阜康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制定了《阜康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专职网格员管理考核方案》《阜康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兼职网格员管理考核方案》。充分利用网格化微站、视频监控等多种科技手段,实时掌握区域内污染分布情况,及时发布调度指令。
十六、自治区整改方案要求开展截污治污,2020年年底前老龙河(黑沟河)三个庄断面、八一水库入口水质达到Ⅴ类标准。督察发现,乌鲁木齐市推进黑沟河截污治污工作不到位;规划建设的河西、城北新区污水处理厂尾水回用管线成为“半拉子”工程,尾水直排黑沟河,导致2021年八一水库南闸门断面水质恶化为劣Ⅴ类。
(一)乌鲁木齐市推进黑沟河截污治污工作不到位,本已废弃的河西污水处理厂老排污口每天仍有3万多吨污水直排。
整改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2022年已完成河西污水处理厂原管线(厂区门口处)通向河西二期退水管线排口、通向下游黑沟河排口、污水厂溢流管口三处的封堵。已完成河西处理厂与老排水管线全部排污口封堵老排水管线途径高新区(新市区)与米东区行政区界处检查井的封堵,河西污水处理厂老排水管线巡检方案已编制完成并依据各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后已完成备案。
2.2023年4月对米东区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退水排入河西污水处理厂老管线排水方式进行改造,对老管线实施封堵,夏季对污水处理厂退水进行综合利用。
3.乌鲁木齐市完成了河西污水处理厂老排水管线排污口的封堵。同时完成了排水管线接入市政排水管线的改造工程。
(二)规划建设的河西、城北新区污水处理厂尾水回用管线成为“半拉子”工程。
整改时限:2024年10月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2022年已按期完成项目可研。已取得泵站树木砍伐证,施工单位已进场,对泵站架设遮挡围栏和苗木开展移植工作。
2.2022年底前完成城北新区污水处理厂尾水回用建设方案可研编制。截至6月底,康宁路泵站已完成调试并投入试运行;长春路泵站已同设备厂家进行了对接,一体式泵桶清理和设备调试已完成。
(三)尾水直排黑沟河,导致2021年八一水库南闸门断面水质恶化为劣Ⅴ类。
整改时限:2023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喀什东路金秋巷排水管道分流工程于2022年5月开工,2023年3月项目整体完工,并通水运行。
2.截至6月底,七道湾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的79%。
3.乌鲁木齐市制定《乌鲁木齐市水磨河(老龙河)、黑沟河入河排污口专项联合排查工作方案》(方案中含工作清单),按照方案组织完成了主要河段入河排污口联合排查工作。印发《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既有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补办工作的通知》,督促指导10家既有入河排污口企业制定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同时组织开展了既有入河排污口第一季度水质采样监测工作。
4.乌鲁木齐市将具体任务落实到相应河道的区级河长和乡镇(片区)级河长,并印发《乌鲁木齐市水磨河(老龙河)、黑沟河河长专项巡查工作的提醒》《开展乌鲁木齐市水磨河(老龙河)、黑沟河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致函相关责任单位及河长推进问题整改,并制定《黑沟河、老龙河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开展执法检查。
第六师五家渠市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开展常态化巡河、管河、治河,加强日常巡查,持续巩固老龙河治理成果,2023年6月底前未发现新增入河排污口及乱排乱放问题。师市落实河长巡河责任,实施河长体系动态管理,完成师市总河湖长、师级河长调整及河长名录更新与公布。2022年—2023年6月各级河湖长积极落实巡河巡湖责任,扎实做好河湖巡查工作。
十七、自治区整改方案要求2019年底前完成塔里木油田公司、西北油田公司历史遗留油泥规范化处置。截至2022年3月,西北油田公司、塔里木油田公司仍有含油污泥、磺化泥浆未处理。
整改时限:2023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巴州制定专项排查工作方案,对历史遗留含油污泥、废弃磺化泥浆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排查台账。截至6月底,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共排查点位697个,中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共排查点位635个、站场17处,未新发现历史遗留含油污泥和废弃磺化泥浆。
阿克苏地区对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已排查3045处,未新发现历史遗留含油污泥;中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已排查1849处,其中历史遗留含油污泥点位已于2023年5月30日完成规范化处置,未排查出历史遗留废弃磺化泥浆。
2.巴州已完成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巴州境内历史遗留含油污泥处置工作;产生的还原土已进行资源化利用。中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巴州境内全部历史遗留含油污泥已清运,处置单位已全部完成规范化处置。
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沙雅县、拜城县均制定了辖区历史遗留含油污泥、废弃磺化泥浆处置方案。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完成了贮存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历史遗留含油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正在开展初筛样品检测工作,将依据初筛结果编制鉴别方案,根据鉴别结论确定处置方式。
3.巴州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已完成排查治理历史遗留含油污泥场地调查,形成污染场地调查报告,正按程序组织验收。
阿克苏地区中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正按程序开展污染场地的治理环境验收相关工作,已按照要求完成污染场地治理环境验收方案编制。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已完成污染场地治理环境验收报告编制。
4.克拉玛依市印发《新疆油田公司历史遗留含油污泥及历史遗留废弃磺化泥浆排查整改工作方案》,多轮次开展排查工作。截至6月底,暂未发现历史遗留含油污泥及历史遗留废弃磺化泥浆。
吐鲁番市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历史遗留含油污泥排查整治“回头看”和历史遗留废弃磺化泥浆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排查及“回头看”工作。截至6月底,未发现历史遗留废弃磺化泥浆和新产生磺化泥浆贮存情况。
哈密市对吐哈油田三塘湖采油厂进行“回头看”现场核查,贮存在牛圈湖、牛东两座废弃渣场内的历史遗留含油污泥已彻底处置完毕。
十八、一些地方对群众投诉问题敷衍调查,解决不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长期坚持
1.各地均组织开展了信访案件办理“回头看”,建立了整改工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对未完成、重复举报和不满意信访件建立了问题清单,明确了整改目标、时限和责任人;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下发督办通知;对未按时序进度办结的信访件采取领导包件方式限期办结;对已办结信访件要求责任单位对信访件点位周边居民开展回访工作。
2.各地进一步健全了信访公开、领导接访和包案化解等工作机制,确保接访各环节形成闭环。通过加强矛盾排查、风险评估、舆情监控等关键工作环节,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生态环境信访问题。大力开展信访政策法规、网上信访渠道和有奖举报的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和工作流程,持续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有奖举报知晓度,切实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类问题,推动辖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
十九、第一轮督察期间,群众投诉伊犁州新源矿业苏洛铁矿、伊犁钢铁公司等企业污染问题,伊犁州有关部门未认真调查核实即回复不属实,此次督察期间又被群众举报。督察发现,苏洛铁矿存在擅自变更开采方式、越界开采、违法占用草原等突出问题;伊犁钢铁公司厂区环境脏乱差、料场防尘不到位。督察发现,海努克乡砂石料集中开采区存在越界开采、违法侵占草场等问题,原始地形地貌遭到破坏,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整改时限:2023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2022年12月,伊犁州通过实地调查、回访等进行了全面“回头看”。对未完成信访件建立了问题清单,制定领导包件办理台账,逐一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目标、责任人,专人跟踪督促,加快整改进度。
2.鑫源矿业苏洛铁矿编制完成《草原专项恢复实施方案》《新源县鑫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苏洛铁矿违法占用草原致草原损害的司法鉴定书》。鑫源矿业苏洛铁矿编制完成了违法开采造成破坏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3.伊犁钢铁公司完成两大料场自动打水抑尘项目建设,对原料场地堆存的物料进行全覆盖管理。新建炼钢厂钢渣热焖渣、伊钢混匀料场封闭改造项目。两辆洒水车保障厂区道路每日不少于4次的洒水降尘,减少扬尘污染;启用高压清洗车辆对厂区定时清洗。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按时委托第三方开展无组织监测,监测结果如实上传至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截至6月底,4个生态环境监测微站已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
4.已全面排查海努克乡砂石料集中开采区企业违法问题并形成整治清单。《察布查尔县海努克乡砂石料集中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已通过评审和认定。恢复治理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二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问题突出。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同防同治要求执行不够有力,重点措施落实不到位,2021年“乌—昌—石”区域采暖季重污染天数比例为18.7%,2022年1月至3月高达30.4%。
整改时限:2025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严格执行能源、矿产资源自治区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产能置换等政策规定,严把项目准入关。建立重点行业技术改造企业项目能效清单,持续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升级,不断优化自治区产业结构,有效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和强基增效。按照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的工作部署,聚焦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群,加快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项目布局,推动“乌—昌—石”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2.乌鲁木齐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乌鲁木齐市中长期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就乌鲁木齐准东产业园开展研究,积极推动乌鲁木齐市区域存量高载能产业向乌鲁木齐产业园区转移。
昌吉州积极推动“乌—昌—石”区域内煤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向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转移。截至6月底,阜康市督促泰华焦化、永鑫焦化制定了4.3米焦炉整改方案,并完成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注册工作。
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严把项目审批关,已完成项目清查梳理,并建立动态管理清单,开展项目清查和分类管理。第八师石河子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八师石河子市贯彻“双碳”战略实现能源和产业“双线”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23—2030年)》,围绕“能源绿色转型、产业优化升级”目标,开展多领域、多场景的新能源应用示范。
3.帮扶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制定污染治理减排“一企一策”方案。聚焦“乌—昌—石”区域全面开展帮扶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制定污染治理减排“一企一策”方案,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2023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完成“乌—昌—石”区域150家重点企业“一企一策”污染治理方案。按照《行动方案》,加快推进工业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钢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等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低效废气治理设施提升改造等重点工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乌鲁木齐市:持续督促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印发《关于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的通知》,推进3家水泥企业有序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督促前期结合排污许可复核、工业炉窑整治等专项行动排查出的24家问题企业完成整改。
昌吉州:重点区域内的6家钢铁企业均已制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1家水泥企业已按照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有序推进,计划2025年底前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1家焦化企业已整改到位,另外3家焦化企业正在编制“一企一策”提升改造计划,努力提升电解铝行业污染治理水平。1家企业已评定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A级企业;1家企业已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正在开展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预计2023年10月底前完成。根据《昌吉州企业低效治理设施排查清单及提升改造计划表》,2023年计划实施的20项企业低效治理设施提升改造任务,已完成5项。根据《昌吉州进一步加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方案》,2023年计划完成昌吉州重点区域内112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已完成75台。
兵团制定昆仑钢铁“一企一策”大气污染治理方案,要求2023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主体工程,2024年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制定水泥企业“一企一策”大气污染治理方案,按期推进实施低效废气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推进“乌—昌—石”区域兵团重点师市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第六师五家渠市已完成钢铁企业焦炭场和喷煤场封闭改造,烧结机球团烟气超低改造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并完成环保验收,正在实施烧结机脱硝工艺改造。
第八师石河子市涉工业炉窑整治有序推进,4家企业工业窑炉已完成脱硫设施改造,6条水泥熟料生产线已完成分级燃烧技术改造。
4.《“乌—昌—石”区域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工作实施方案》正在修改完善。印发《交通运输行业“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引导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在城市公共领域逐年提高公交、出租新能源车辆占比。
第八师石河子市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师市公共服务领域公交、出租、物流新能源车辆推广和使用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师市巡游出租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和使用的通知》,至2025年师市公共服务领域公交、出租、物流新能源车辆占比不低于80%。
5.成立“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协调小组和“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委员会。加快推进平台项目建设,《新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平台项目》进入测试阶段。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2022年全区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建立了“乌—昌—石”区域应急减排清单(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完成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组织技术力量指导帮助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工作方案。制定印发了《关于重点地区重点行业2022—2023年冬季错峰生产的通知》,引导重点行业企业在秋冬季安排检修,有效降低冬季污染物负荷。
做好2022年兵团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建立了第六师五家渠市、第八师石河子市和第十二师应急减排清单(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完成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组织技术力量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工作方案。2023年相关修订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委托第三方机构在五家渠市和石河子市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对策研究分析,提升兵团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
第六师五家渠市2022年师市79家纳入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其中45家涉气企业完成“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编制。同时科学修订了第六师五家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动态更新师市应急减排清单。师市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要求,第六师纳入重点管理行业企业15家,已完成“一厂一策”分级管控评级工作。
第八师石河子市印发《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的通知》(师环攻坚办〔2022〕14号),制定辖区101家涉气企业及用电大户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管控措施,严格实施环保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重污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严格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检查企业响应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二十一、同防同治要求落实不力。自治区《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提出区域大气污染应进行同防同治。但督察发现,相关市州及部门同防同治工作落实不到位,还存在各自为战、各搞一摊的问题,自治区虽然多次组织开展区域联合执法检查,但工作力度不够,实际成效不明显。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长期坚持
1.编制《“乌—昌—石”区域2023—2025年大气污染攻坚战行动方案》,将区域大气污染同防同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2023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印发了《关于落实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通知》,加强企业落实限产减排措施检查。
2.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完成《天山北坡城市群秋冬季大气污染对策研究报告》,详细分析天山北坡城市群产业、能源、生态环境领域污染物排放现状,环境容量分析、污染组分分析,探索天山北坡城市群下一步经济产业发展途径。印发《关于下达2022至2023年水泥错峰生产计划的通知》,推进水泥行业实施常态化错峰生产,行业节能减排环境效益良好。印发《“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并面向“乌—昌—石”区域和“奎—独—乌”区域发布了《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区域2022—2023年采暖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通知》,强化扬尘综合管控,加强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大气污防治理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3.编制完成《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制定《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兵团第六师、第八师、第十二师兵地生态环境同防同治框架协议》,建立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兵团第六师、第八师、第十二师兵地生态环境联席机制,进一步强化区域大气污染同防同治。落实现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定期召开重污染天气预警兵地会商会议,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兵团相关师市按级别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4.印发《“乌—昌—石”区域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大气环境的项目互商机制》,督促相关市师深入打好“乌—昌—石”区域蓝天保卫战,防范“乌—昌—石”区域建设项目影响相邻区域大气环境,进一步改善“乌—昌—石”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落实兵地一体《新疆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的“五统一”原则,开展规划环评审查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跨兵地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相关原则,对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相符性、产业政策相符性、各类规划相符性、“三线一单”相符性等进行环境准入全面分析。2022年以来,共完成6个涉及兵团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格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和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中,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准入评估,分析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清洁生产水平等内容,回顾既有工程环境问题、评估拟建工程的环境影响和环保工程可行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坚决予以退回。2022年以来,共退回8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把好生态环境准入关。
5.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编制《关于“乌—昌—石”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乌—昌—石”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6.编制完成《“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方案,安排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用于实施《“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项目编制工作。截至6月底,已完成项目招标,正在按照程序推进合同签订,由中标单位按计划开展。
7.组织开展了两轮次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源兵地联合指导帮扶暨联合实战比武工作,持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不断推动大气环境质量向好发展。联合开展“两打”专项行动,2022—2023年,兵地间、区域间开展秋冬季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帮扶两轮次。
二十二、区域内一些企业存在超标排污甚至恶意排污现象,监管所需的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机动车排放检测数据等管理信息没有实现互联共享。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长期坚持
1.各监管平台系统分别建立兵团共享账号,并开放所有权限;分配VPN账号,打通网络通道,实现数据共享。按时发布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定期公开《自治区14城市及兵团2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自治区96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全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等信息,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互联共享机制。
2.已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二期)建设方案,完善优化平台功能、强化大数据应用分析,进一步提升数据支撑服务能力。进一步做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加强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统计、汇总及综合分析,定期开展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分析,编制在线监测分析报告、报表,及时移交排污单位超标排放问题线索。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及时提供自动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统计报表。
二十三、2021年12月1日,昌吉、石河子、五家渠等市联合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未按规定同步参与应急响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长期坚持
1.乌鲁木齐市严格按照自治区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并已正式印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乌鲁木齐市严格按照自治区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同步开展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各区(县)加大对本辖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涉气污染源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截至6月底,已启动了5次重污染天气预警,并结合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及时调整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
二十四、鸿基焦化有限公司未安装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焦炉烟气长期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浓度最高超标3.6倍。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整改。相关部门对该企业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执法监测。
二十五、工业污染综合治理不到位。2019年国家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将焦化(含兰炭)、电解铝等行业生产工艺落后、环保设施简陋等问题作为整治重点。督察发现,昌吉州整治标准不高,督促治理不力。优派能源、泰华焦化、永鑫焦化等企业熄焦废水污染物严重超标,泰华焦化焦炉烟气超标排放。天龙矿业电解铝公司生产中阳极、电解等车间烟气跑冒逸散严重,焙烧、煅烧车间颗粒物最高超标近3倍,沥青烟最高超标5倍。
整改时限:2024年6月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优派能源、泰华焦化、永鑫焦化已制定整改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
2.阜康市3家湿法熄焦企业均新建了熄焦废水处理设施,熄焦废水经处理合格后用于熄焦;3家企业的熄焦废水技改项目已于2022年10月完成。泰华焦化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已完成装煤推焦二合一地面站除尘器改造,其他改造项目正在推进中;优派能源超低排放改造已完成脱硫、脱硝催化剂2层增加至3层,其他改造项目正在推进中;永鑫焦化超低排放改造已完成布袋更换,通过加强焦炉炉体密封性,降低氧含量,已基本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天龙矿业已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焙烧、煅烧等工艺提标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已于2022年11月提前一年完成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项目。
3.截至6月底,第三方机构已多次对永鑫煤化、泰华焦化、优派能源、天龙矿业等企业开展监测。
二十六、石化等重点行业综合治理推进不力。中石油乌鲁木齐石化有限公司部分焦化装置、除焦工段未按要求密闭,污水处理一车间恶臭治理装置和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浓度超标。独山子石化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除臭装置处理设施、总排口非甲烷总烃超标,原油罐区、中间油罐区储罐未实现密闭切水。
整改时限:2024年6月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通过驻厂监察、加强监察频次等措施加强对乌石化公司环境监管。
2023年1—2月,克拉玛依市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独山子石化公司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原油罐区、中间油罐区储罐自动密闭切水改造项目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核对工程资料。5月,委托第三方开展整改完成后的季度性现场执法监测。
2.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已督促乌石化公司制定了整改方案,并按照整改方案要求,于2022年底前完成了100台储罐密封点修复治理,制定了2023年环境监测计划,每季度开展罐区储罐检测工作、每月开展炼油厂精制车间、供排水生产部等部位检测工作;乌石化公司每月开展污水处理废气治理单元CEMS设备数据比对,废气稳定达标排放;炼油厂建南及建北罐区治理、公路装车设施治理、供排水生产部净水一区提标改造及二区污水处理设施异味治理5个项目正在开展设备采购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3.独山子石化公司废水处理治理设施总排口非甲烷总烃超标问题与原油罐区、中间油罐区储罐未实现密闭切水两项问题已完成整改,常态化开展人工监测与巡检,确保装置正常运行、发挥实效。
二十七、重污染天气应急打折扣。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应急预案编制、绩效分级推进、减排措施等要求落实不到位。乌鲁木齐市、昌吉州有134家涉气企业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9年《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14个部门编制分预案,但相关部门迟迟没有响应,直到2021年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才陆续完成预案修订。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长期坚持
1.乌鲁木齐市已建立涉气工业源动态管理台账,开展绩效分级,对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制定响应等级应急减排措施,按照《新疆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清单评审意见》,形成《乌鲁木齐市2022—2023年采暖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昌吉州按照国家、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最新要求,印发《关于开展2022—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采取分阶段的工作模式,制定昌吉州2022—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应纳尽纳,清单化管理,指导工业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开展绩效分级,对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制定相应等级应急减排措施,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3家企业被评为A级企业,3家企业被评为B级企业。
2.严格按照自治区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并已正式印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3.乌鲁木齐市严格按照自治区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同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各成员单位加大对本辖区、本行业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涉气污染源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已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制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办机制。
昌吉州对《昌吉回族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严格预警分级指标,科学优化预警条件,细化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要求,各县市(园区)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组织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了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工作,引导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了深度治理。制定《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办制度》,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散煤和面源的检查落实,对各项措施落实过程中产生问题开展督查督办。制定《昌吉州空气质量评估和重污染天气预报联合会商研判制度》,召开研判会,提前会商预测年底空气质量变化趋势,为进入重污染高发频发期做准备。重污染天气期间,每周定期召开昌吉州空气质量和重污染天气分析研判会,精准预测天气过程,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八、乌鲁木齐市放松应急减排要求,将VOCs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分别由自治区要求的20%和30%降为15%和20%。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长期坚持
1.严格按照自治区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并已正式印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强化重污染天气期间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要求。
二十九、2022年1月28日至2月5日,“乌—昌—石”区域4市州同时出现连续9天重度以上污染天气,未采取有力措施应对。
整改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已于2022年4月底建成并投入使用。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及时发布启动或调整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开展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工作。
昌吉州制定2022—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5月昌吉州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已运行。
兵团委托第三方机构在五家渠市和石河子市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对策研究分析,提升兵团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师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严格对照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第八师石河子市与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第六师五家渠市、第十二师建立“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与玛纳斯县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研判分析制度、预警体系,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步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完善检测网络,加密传输通道空气质量监测布点,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乌—昌—石”区域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大气环境的项目互商机制》,严格落实互商机制要求,对可能影响相邻区域大气环境的项目开展会商。推动城市环境质量、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共享,加强相关数据深度分析,出具《石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周研判分析报告》十六期,落实大气环境影响兵地互商机制。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乌鲁木齐市各区(县)政府监督辖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污染源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昌吉州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结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先后6次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开展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现场帮扶指导,确保分级响应措施执行到位。
三十、2021—2022年秋冬季,华泰重化工、兖矿新疆煤化工、新疆众和、八一钢铁等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改扩建项目大量渣土长期露天堆存,扬尘污染严重。
整改时限:2023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2022年12月,乌鲁木齐市印发《关于报备〈乌鲁木齐市2022—2023年采暖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报告》,明确2022—2023年采暖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2.2022—2023年采暖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乌鲁木齐市对纳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情况进行检查调度。通过约谈和现场督办等方式要求相关企业整改。
3.乌鲁木齐市制定落实机场扬尘污染问题的整改实施方案,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在采暖期加强对机场改扩建工程区域内渣土堆存管理及覆盖工作的检查力度,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做好机场改扩建工程范围内建筑工地巡检工作,避免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现象发生。
4.督促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对焦炉无组织排放进行整改。
三十一、生态保护与修复不力。违法侵占草原问题突出。督察发现,一些地方违法占用草原问题多发,不少项目未履行草原征占用手续就开工建设。昌吉州宝明矿业公司石长沟矿区违法占用天然牧草地,选矿废水直排外环境。昌吉州三工镇头屯河左岸分布有13家采砂场,开采不规范,矿坑、料堆等违法占用草原。金川矿业、新疆白银矿业、阿舍勒铜业等公司违法占用草原。
整改时限:2025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金川矿业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并正在磋商。
截至6月底,昌吉州正在与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对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2年12月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评估。新疆宝明矿业和三工镇12家违法占用草原的企业均已依法披露了环境信息。
根据《新疆白银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天然草原生态环境损坏鉴定评估报告》《新疆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占用天然草原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白银矿业、阿舍勒铜业已交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开展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2022年4月,宝明矿业完成坝体加固加宽、防渗透膜破损区域及淹没区域加急补膜工作,淹没区域完成原状恢复,2023年6月组织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验。截至6月底,矿泥压滤处理技术改造和事故应急池建设项目设备已到场,正在办理用地手续。
3.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宝明矿业已于2022年12月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新疆宝明矿业矿区生态修复总体方案》。三工镇12家采砂场均已签订草原植被恢复实施方案技术咨询合同。白银矿业、阿舍勒铜业完成了草原专项修复方案并备案。金川矿业于2023年2月编制了年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并备案。
4.印发《关于做好矿产行业建设项目和旅游项目违法占用草原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发〔2023〕32号)。截至6月底,8个地州上报摸排矿产行业建设项目和旅游项目违法占用草原专项排查情况。
5.印发《关于做好矿产行业建设项目和旅游项目违法占用草原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发〔2023〕32号)《自治区林草局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和旅游项目违法占用草原情况摸排工作的通知》(新林草字〔2023〕10号),全面清查矿山资源开发和旅游项目违法占用草原情况,建立台账清单。截至6月底,8个地州上报摸排矿产行业建设项目和旅游项目违法占用草原专项排查情况。
启动新疆金川矿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白银矿业和阿舍勒铜业均委托鉴定部门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评估报告,并制定草原专项恢复方案。
三十二、2019年以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先后4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州排查梳理违法征占用草原问题。伊犁州先后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报送违法占用草原面积为11.1万亩和2.1万亩,而向督察组两次报送面积却为0.4万亩和5.4万亩。督察组指出该问题后又报送违法占用面积10.8万亩。阿勒泰地区问题也较为突出,100余家工矿企业及旅游项目违法占用草原问题未纳入排查清单。昌吉州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报告全州违法占用草原面积1.1万亩,与实际情况差距很大。
整改时限:2023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印发《关于做好矿产行业建设项目和旅游项目违法占用草原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发〔2023〕32号)《自治区林草局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和旅游项目违法占用草原情况摸排工作的通知》(新林草字〔2023〕10号),全面清查矿山资源开发和旅游项目违法占用草原情况,建立台账清单。截至6月底,8个地州上报摸排矿产行业建设项目和旅游项目违法占用草原专项排查情况。
2.加快推进矿产行业建设项目和旅游项目违法占用草原情况的摸排工作。
3.对昌吉州、哈密市等地违法征占用草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
三十三、2017年自治区出台《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但地方财力投入逐年增加机制要求未落实,2017年以来塔城地区只拨付过一次保护资金。
整改时限:2023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2022年7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公布实施。
2.塔城地区指导各相关县(市)严格落实《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要求。地区本级和各相关县(市)已将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资金纳入2023年本级财政预算。
三十四、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不力。玛纳斯河流域管理局执行肯斯瓦特水利枢纽工程生态流量要求时偷换概念,仅在洪水季一次性放足,用泄洪水量代替生态水量,其他季节生态流量严重不足。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长期坚持
1.编制完成《玛纳斯河生态水量(流量)目标制定与保障方案》。自2022年4月6日起,肯斯瓦特水库、一级电站引水枢纽和红山嘴断面(冰冻期除外)按照目标任务持续下泄生态基流。
2.印发《新疆玛纳斯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办法》《玛纳斯河生态水量监测管理实施方案(试行)》《2022年生态水测验管理任务书》,将下泄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统一调度方案中,开展河道生态水量测验和地表流态跟踪监测工作。
3.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于2022年恢复了河道原貌。已制定《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功能退化区域治理方案》,并通过技术审查。编制《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湿地保护修复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自治区下达湿地保护恢复补助资金。编制《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正在有序实施。
4.组织完成玛纳斯河流域地表水一级取水口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的核发工作,完成玛纳斯河谷水源地取水许可证核发。
5.编制完成《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和功能区调整论证报告》《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生态水量保障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6.自治区、兵团联合印发《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河流域生态问题专项整改工作组和建立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玛纳斯河流域生态用水会商制度》《玛纳斯河流域水行政联合执法制度》,共同维护玛纳斯河流域的用水秩序。
三十五、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统筹调度不够,2019年11月以来,源流叶尔羌河上的阿尔塔什水库急于完成蓄水,不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2020年叶尔羌河入塔河水量为0,2021年为1.7亿立方米,未达到国家确定的3.3亿立方米要求。盖孜河布仑口—公格尔水电站在生态流量管道上违规加设控制阀,开都河大山口二级水电站枯水期生态流量时放时停。生态流量均得不到保障。
整改时限:2023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2022年将“叶尔羌河多年来水情况下向塔河输水3.3亿立方米”的目标纳入《2022年塔里木河流域“四源一干”地表水水量分配方案》并实施。2022年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制定实施了《塔里木河流域2022年“三源流”下泄水量调度方案》《2022年7—9月和田河和叶尔羌河向塔河干流下泄水量调度计划》,2022年叶尔羌河超额完成下泄指标。
2023年,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编制《2023年塔里木河流域“四源一干”地表水水量分配方案》《塔里木河流域“五源一干”2023年度地表水水量调度计划》,明确了2023年叶尔羌河向塔河输水目标。
2.印发《关于做好拦河式水库生态流量(水量)下泄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地(州、市)对所辖区域拦河式水库生态流量(水量)下泄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复核,形成问题清单,建立生态流量下泄情况摸底台账和整改台账。
3.建立水调电调协调机制,成立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水调与电调会商协调小组。审查批复《2022年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水库调度运行计划》,落实“电调服从水调”原则。2022年建设完成阿尔塔什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并投入使用,在枢纽坝下600米阿尔塔什大桥处建设监测断面,布设2个雷达式水位计和5个流速测量仪,对坝下减水河段生态流量进行全时段监测。审查批复《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工程2023年水库调度运行计划》(新塔办水调〔2023〕8号),要求认真落实叶尔羌河生态基流。开展阿尔塔什水库下泄生态流量监督检查,收集《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坝下监测断面1—5月份日平均流量监测数据》。
4.编制完成《盖孜河布仑口—公格尔水电站生态流量管道控制阀改造和生态流量保障方案》,2022年12月完成生态流量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和安装调试工作,实现生态流量的实时监测。监测数据显示,水电站按照不低于生态水量下泄要求持续下泄生态水量。
5.审查开都河大山口二级水电站年度调度运行计划,对开都河大山口二级水电站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按要求完成生态基流下泄。审查批复《大山口二级水电厂2023年水库调度运行计划》(新塔巴〔2023〕10号)。1—6月对开都河大山口二级水电站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运行管理单位严格按照生态基流要求下泄水量。统计数据显示,1—6月大山口二级水电站按要求持续下泄生态流量。
三十六、艾里克湖是白杨河的尾闾湖,《新疆白杨河流域水资源利用规划》提出艾里克湖及周边水域年配置水量为1760万立方米,但2021年实际补水量仅为617万立方米,2020年甚至没有补水,湖面持续萎缩。
整改时限:2023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指导克拉玛依市细化实化工作举措,明确阶段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制定了《2022年白杨河流域水量调度方案》,编制了《艾里克湖入湖水量监测站点迁建方案》,印发了《2023年度白杨河—艾里克湖水量调度方案》(克水发〔2023〕5号)。建立了定期电话调度制度和月报告制度,指导督促克拉玛依市、塔城地区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科学调度河道来水、水库放水等,精确开展水量监测。根据《新疆白杨河流域水资源利用规划》(新政函〔2008〕241号)水资源配置方案,做好白杨河渠首泄洪闸、艾里克湖入湖口的水文观测。2022年完成了艾里克湖配置水量目标。截至6月底,完成了艾里克湖2023年度配置水量目标。
三十七、艾比湖流域内奎屯等县市常年超指标用水,入湖河流奎屯河已基本无水注入艾比湖。艾比湖面积萎缩,对周边本已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威胁。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长期坚持
1.伊犁州奎屯市印发《关于印发〈奎屯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修订)的通知》,开展了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塔城地区乌苏市2023年2月印发《乌苏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从2023—2035年分年度逐步解决超指标用水问题。兵团第七师印发《第七师胡杨河市地下水超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伊犁州、克拉玛依市、塔城地区、兵团第七师严格取用水管理,逐步解决奎屯河流域指标用水问题。
2.印发并实施《新疆博州艾比湖最低生态水位目标制定与保障方案》。2022年艾比湖水位—面积曲线对应高程高于批复的最低生态水位。
3.兵团第七师2022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从车排子水库向奎屯河河道下泄水量达到了整改要求。
三十八、博斯腾湖的河湖自然连通被破坏,为增加水体循环,自治区河湖长制办公室2020年要求自黄水沟向博斯腾湖输水3亿立方米,巴州2021年也明确这一要求,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2020年、2021年实际分别输水1.65亿立方米、1.28亿立方米,没有达到输水要求。
整改时限:2023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编制完成了博斯腾湖生态水位保障方案,并组织完成了技术审查。制定《开都河、黄水沟、清水河2022年生态调(输)水联合调度实施方案》,明确了年度输水目标2亿立方米。
2.根据《开都河、黄水沟、清水河2022年生态调(输)水联合调度实施方案》《开都河、黄水沟、清水河2023年生态调(输)水联合调度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了输水工作。2022年完成了年度输水目标;2023年按照调度实施方案有序开展调(输)水工作。
3.完善与改建工程措施。将小湖区综合治理工程纳入《塔里木河流域综合治理二期总体实施方案》;2023年6月,组织做好北岸干渠改扩建项目审批申报工作。
三十九、农业节水存在短板。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方案要求,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但全疆55处大型灌区还有21处没有完成节水改造。
整改时限:2025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灌区审核工作方案》,指导21个大型灌区项目所在地(州、市)编制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20个大型灌区可研报告已审查完成并反馈修改意见,1个大型灌区可研报告正在修改完善。
2.分类梳理大中型灌区融资需求清单,指导各地(州、市)、各县(市、区)利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水利领域不动产信托基金(REITs)、社会资本等建设水利基础设施。
3.指导叶尔羌河大型灌区巴楚县渠道防渗、麦盖提县渠道防渗等项目“先行先试”探索水利融资新模式,协议融资用于灌区项目建设。针对各地灌区项目需求加强业务指导,积极主动靠前服务,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完善灌区项目前期手续。
四十、督察发现,喀什地区“十三五”时期应完成高效节水农田建设294万亩,实际仅完成180万亩,2018年甚至没有安排项目资金,2019年也只建设15.1万亩,仅占当年任务的24.8%。喀什地区有叶尔羌河、喀什噶尔河两个大型灌区,四级灌溉渠道长达6.1万公里,目前防渗率只有26.2%。
整改时限:2025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对喀什高效节水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调度,及时掌握喀什地区整改情况进展,保质保量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截至6月底,喀什地区2021年立项72万亩高效节水补建任务已全部完工,已竣工验收62.82万亩。2022年立项42万亩高效节水补建任务已竣工20.04万亩。
2.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灌区审核工作方案》,完成《喀什噶尔河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叶尔羌河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指导喀什噶尔河大型灌区续建配套现代化改造项目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及时开工建设。指导叶尔羌河大型灌区积极开展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积极对接,争取叶尔羌河大型灌区纳入到国家后期专项规划。
四十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上报2019—2020年新增高效节水67.2万亩,实际仅新增32.7万亩。
整改时限:2024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巴州2022年计划完成高效节水11万亩,实际完成20.2万亩;2023年计划完成14.3万亩,已开工建设8万亩,其中完成建设4.1万亩。
2.巴州对八县一市的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两轮调度,推进项目实施进度;召开自治州农业农村重点工作视频调度会,对高效节水建设工作进行调度,并对下一步工作安排部署。
3.2022年鼓励州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国资公司筹措资金实施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完成0.5万亩建设。
四十二、部分工业园区的中水回用有差距。督察发现,8个日均排水量超过万吨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中,有4个未按照总体规划等要求回用再生水。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米东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年处理废水约3000万吨,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要求回用于工业用水、园区绿化等,但实际只有42万吨用于少量园区绿化。
整改时限:2025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已完成米东化工园区再生水管网建设。铺设园区再生水管网约24公里,与2018—2019年建设的19.95公里再生水管网进行衔接,园区综合加工区再生水管线覆盖率达到90%以上,覆盖园区绿化面积约3750亩。
2.乌鲁木齐市已完成米东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端一座2万吨/天再生水提升泵站建设,并通水运行。通过再生水管网为米东化工园区西片区1500亩绿化及工业设施提供再生水。
3.乌鲁木齐市已成立第三方再生水运维单位,对米东化工园区再生水管网进行日常巡查和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管网正常运行和供水,与园林单位、园区企业及个体用户等30户签订用水协议,提供管网接装服务。
4.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开区已完成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项目备案、可研编制、管线踏勘工作,已完成再生水管网红线图、EPC资格预审。截至6月底,正在开展招标、绘制项目用地规划图件、办理再生水管道林草手续等工作。
四十三、阿克苏地区库车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020年9月已建成中水管网,覆盖6家工业企业、园区绿化和城区部分绿化路段,但中水基本没有回用,仍大量开采地下水用于生产和绿化,中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仅绿化用新鲜水量就超过1000万吨。
整改时限:2022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截至6月底,中石化塔河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日均使用中水约1911立方米,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覆盖范围内的4家企业(阿克苏华锦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敦华气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阿克苏心连心复合肥有限公司、新疆天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接入使用中水。
2.华电库车发电有限公司中水管网建设项目已完工。城区2条绿化路段已使用中水,供水约228万立方米;剩余中水用于生态林绿化,供水约225万立方米。
3.库车工业园区中水回用管网覆盖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接入,中水回用使用率已达28%以上。
四十四、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按要求将中水回用于热电厂,部分中水虽补给白鹭河景观用水,但用水量逐年下降,使用地表新鲜水量逐年增加。
整改时限:2025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巴州全面排查开发区中水回用基本情况,建立中水回用台账,园区430家企业中:可能使用中水的企业90家,初步确定有使用中水意愿企业22家。对园区15家排水量较大企业进行重点调查,并形成《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再生水利用分析报告成果总结(初稿)》。与新疆水发集团进行中水回用战略合作,编制《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再生水回用工程项目建议书(初稿)》,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内部评审。对国电库尔勒发电有限公司使用中水事宜进行调研并达成中水回用初步意向。
2.巴州新建中水管网16.67公里,已完成总工程量的76%;申报9.5公里政府发行的一般性债务资金中水管网建设项目,已完成立项批复、可研报告等前期手续。截至6月底,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印染污水处理厂共处理污水515.19万立方米,自3月16日开始中水回用,回用量107.73万立方米,其中:白鹭河景观生态回用81.92万立方米,美克化工绿化回用25.81万立方米,回用率为20.91%。
3.完成第一轮90家企业用户调研并制定管道修建实施方案,正在进行价格测算前期准备工作。
4.园区加强工业污水处理厂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园区中水监测内容为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水质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中水监测。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业污水处理厂排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每周随机抽查工业污水厂实验室日检测记录。通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实时监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自治州、自治区污染源监控平台。截至6月底,未发现污水超标排放企业。
四十五、克拉玛依主城区2021年城市绿化地表水取用量高达4980万吨,但南郊污水处理厂尾水仅有100万吨得到回用。
整改时限:2024年底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持续推进
1.克拉玛依市2022年已实现南郊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约100万吨/年供水能力。
2.克拉玛依市对南郊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绿化管网联通走向,计划2023年新增900万吨/年用水工程能力。截至6月底,施工单位已进场施工,开展2023年度中水回用改造工程。
3.2023年底前完成再生水管线及配套设施建设,待完成建设后可满足世纪大道以南、201省道以南、幸福路以东、机场以北的绿化区域再生水浇灌工作。2024年以后,利用中水改造工程,计划每年将800万方再生水进行回用,南郊污水厂中水回用率从2021年5%左右提升至40%以上。
附件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
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具体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还不到位,新发展理念树得不牢。一些师市和部门对“当好生态卫士”认识不到位、理解不深刻,比着铺摊子、上项目,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内生动力不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情况:已按要求整改,长期坚持
1.兵团各级党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和兵团时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兵团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认真研学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学懂弄通做实的基础上,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推动兵团高质量发展,切实当好“生态卫士”。
2.兵团各级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整改以来,兵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次作出指示批示,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行政常务会和专题会,以及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研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各师市、团(镇)党委常委会、行政常务会定期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兵团各级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兵团党委、兵团细化实化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策措施,出台《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持续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3.压紧压实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全面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与各师市、兵团机关有关部门签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压实各级党政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良好局面,推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4.强化源头管控,严控“两高一低”项目。对“两高一低”项目进行清查梳理,开展常态化分类管理,通过精准压减、合理调整、依法审批等方式分类处置、动态监控。
5.根据《兵团党委常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2023年兵团第一轮第三批、第四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经兵团党委、兵团批准,组建2个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3年5月21日至6月9日进驻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五师双河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6.牢固树立兵地“一盘棋”意识,建立兵地定期会商、联合检查、联动执法、重点案件联合开展后督察和信息共享等机制,制定《“乌—昌—石”区域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大气环境的项目互商机制》等文件。与自治区共同建设“兵地环境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工作精细化、精准化水平。严格落实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联防联控要求,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完成《天山北坡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对策建议》《天山北坡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对策研究报告》,印发《重点区域2022—2023年采暖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推动“乌—昌—石”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兵团相关领导不定期开会或调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7.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各师市积极组织开展兵团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线上活动。按要求公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二、有的师市规划建设项目起点不高、要求不严,甚至违规出台“土政策”。一些干部工作标准打折扣,执行力度逐级弱化。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情况:已按要求整改,长期坚持
1.各师市下发通知全面排查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相符的“土政策”,并清理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政策文件。
2.深入推进开发区(园区)规划环评落地见效。加快编制开发区规划环评,推进兵团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严格控制“两高一低”行业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
3.兵团印发了《关于深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共享共用的通知》,指导各师市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监督执法等领域落地应用。深化“三线一单”服务环评“放管服”工作,探索建立产业准入目录,明确相应产业落地环境管理要求。启动“三线一单”应用平台功能拓展工作,重点增加涉“两高”项目相关研判模块。将“三线一单”成果应用到规划环评审查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4.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全面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与兵团机关有关部门和各师市签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压实各级党政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良好局面。
5.严格落实《兵团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保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针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调查,实事求是,逐一厘清责任,精准追责问责。
三、七师胡杨河市为体现对五五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优惠”,2017年规定“相关部门须领取园区管委会开出的通知书后,方可到企业开展收费、检查等工作”,导致园区环境监管严重缺位,出现一系列环境违法问题。
整改时限:2022年11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1.2022年7月,师市印发《关于全面清理、废除师市阻碍环境监管执法政策的通知》,在全师范围内开展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政策相关工作。
2.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成立应急管理和环境保护局,配备人员负责园区企业日常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提升园区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3.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四、兵团“十四五”拟投产达产的23个项目,有16个未经批复即开工建设。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1.要求有关师市核实项目建设状态,依法对违规建设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
2.2022年6月完成分类处置方案,通过精准压减、合理调整、依法审批等方式分类进行整改。截至6月底,16个未经批复即开工建设的项目已完成整改。
3.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建立管理清单。
五、十三师新星市引进的茂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00万吨/年低阶煤提质项目、奥斯兰宇科技能源有限公司480万吨/年洁净无烟煤和6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和节能审查手续,分别于2020年10月、2021年5月开工建设。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1.分别对2个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2.截至6月底,哈密茂坤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00万吨/年低阶煤提质项目、新疆奥斯兰宇科技能源有限公司480万吨/年洁净无烟煤和6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项目已完成整改。
六、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180万吨/年洁净煤深加工项目超规模建设6座兰炭炭化炉,超批复产能60万吨/年,十三师新星市发展改革等部门至2021年11月才进行查封。督察发现,该企业被查封当月就私自拆除封条违规生产,直到督察组现场检查前一天才停产,并拆除部分设备制造长期停产假象。
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2022年6月,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超规模建设6座兰炭炭化炉完成整改,杜绝项目违法运行。
七、兵团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中,第六师五家渠市和第八师石河子市大气污染治理未达整改目标问题。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落实兵团“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三线一单”成果应用到规划环评审查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引导六师、八师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完成了3515台工业炉窑综合整治、8家重点监管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持续推进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日常监管。
2.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制定实施《兵团“十四五”煤电升级改造实施方案》,推进区域内公共燃煤电厂“三改联动”和自备电厂节能降耗改造。持续推进第六师五家渠市自备电厂绿电替代(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第八师750千伏输变电工程、石总场220千伏开关站输电工程、兵团北疆石河子100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建设。
3.加快推进“公转铁”和柴油货车治理工作。推进玛石铁路专用线(一期)、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信发站至昆钢站铁路专用线建设。积极推进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持续完善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强化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
4.第六师五家渠市和第八师石河子市加强城市保洁和清扫,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建成区3000平方米及以上开工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监管平台,实现实时监控。
5.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等文件要求,完成企业“一厂一策”绩效分级。在重污染天气频发时段,严格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开展专项检查,逐条核实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6.按照《“乌—昌—石”区域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大气环境的项目互商机制》等,严格落实互商机制要求,对可能影响相邻区域大气环境的12个项目开展会商,推动城市环境质量、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共享,加强相关数据深度分析。
7.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落实兵地联防联控要求,区域内同步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做到同研判、同启动、同推进。开展兵地联合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创新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制定统一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参与“乌—昌—石”“奎—独—乌”区域环境执法交叉检查。配合自治区完成鸿基焦化有限公司整改工作。
八、兵团第一轮督察整改方案确定的37项问题中,上报仅剩2项未完成。经督察核实,部分整改存在落实不到位问题。兵团整改方案要求,2018年底完成石河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工程建设。督察发现,中水回用管道虽已铺设但未实现回用,每天近15万吨总氮不能稳定达标的污水排入蘑菇湖水库。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将石河子市污水处理厂纳入年度监测计划,每季度对石河子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未发现超标排放行为。
2.经梳理排查,北工业园区排水管网总长53公里,涉及改造0.7公里,修复3.7公里,目前已基本完成改造及修复,正处于验收阶段。
3.2022年11月,印发《石河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分配方案》,其中2023年十户滩新材料园区用水量的30%以上使用石河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147团绿化灌溉用量不少于50万立方米。
4.根据《石河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分配方案》,研究制定中水回用方案。截至6月底,石河子城市污水处理厂至十户滩新材料产业园区的中水管道、开发区绿化中水管线已建设完成,有关重点企业已完成内部管线建设并与园区中水管网碰头工作。
九、兵团第一轮督察整改方案确定的37项问题中,上报仅剩2项未完成。经督察核实,部分整改存在落实不到位问题。兵团整改方案要求,六师五家渠市2019年完成梧桐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截至此次督察时仍有部分设施未建成,污泥长期不规范处置,每年约1400万吨尾水通过排碱渠外排,但六师五家渠市已于2020年12月验收销号。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2022年9月,已完成梧桐污水处理厂工艺设施梳理排查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整改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
2.2022年9月,已完成五家渠梧桐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泥间建设,并投入运行。2022年11月,已完成配套设施中应急管线建设,一期混凝沉淀池除臭盖板等设施安装。
3.2022年9月,已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完成园区废水整体综合利用方案和专家论证,并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23年3月,经专家组审核验收通过,新建生产能力3.5万立方米/日中水处理设施。截至6月底,已完成中水回用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招标工作。
4.加强日常执法监督,确保在线监测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十、兵团第一轮督察整改方案确定的37项问题中,上报仅剩2项未完成。经督察核实,部分整改存在落实不到位问题。六师五家渠市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公司异味扰民问题整改效果不佳。
整改时限:2023年9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2022年6月,已完成全厂各个工段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排放源摸底排查工作。2022年10月,已完成《异味深度治理方案》制定和专家论证工作。
2.2022年10月,根据《异味深度治理方案》完成有组织排放口异味治理,目前环保设施运行稳定,经监测达标排放。按照《异味深度治理方案》,已完成氨基酸、淀粉,味精和核苷酸生产线异味治理,其余项目正在积极推进。
3.加大监督力度,自行监测数据全部在排污许可平台自行公开。
十一、六师五家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仅对部分企业提出减排比例。
整改时限:2022年9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1.2022年6月,已完成“乌—昌—石”区域师市辖区79家涉气企业动态管理清单和企业减排清单建立。
2.科学修订六师五家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六师煤电、新业能源、梅花氨基酸、昆仑钢铁等涉气企业完成“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编制。
3.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要求,完成六师纳入重点管理行业企业5家“一厂一策”分级管控评级工作,其中,A级企业2家、B级企业3家。
4.成立攻坚工作专班,多部门联动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十二、八师石河子市督促不力,部分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要求不全面,未实现应有的减排效益。
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1.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各项减排措施。
2.按照部门职责,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机制。2022年10月,印发《八师石河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完成师市101家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修订工作。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师市多措并举,严格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通过“人防+技防”加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成效检查。加强部门联动,制定了1—2月减少重污染天气攻坚方案,逐条核实企业限产减排落实情况,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十三、一些师市相关部门对工业炉窑整治敷衍应付,进展严重滞后。八师石河子市28家相关企业中有13家未完成综合整治。
整改时限:2023年11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2022年5月,制定完成13家企业炉窑整治工作方案。
2.分类分阶段完成整治,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3.通过专项检查及日常检查等方式,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4.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对涉工业炉窑企业再次摸底排查,建立了工业炉窑分类整治台账,共涉及28家企业。截至6月底,2022年整治任务均已完成,2023年整治任务正序时推进。
十四、一些师市相关部门对工业炉窑整治敷衍应付,进展严重滞后。六师五家渠市28家相关企业中有8家未完成。
整改时限:2023年11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2022年6月,按照师市工业炉窑整治企业清单,8家企业制定了倒排工期实施方案。
2.按照企业倒排工期实施方案,加快推进落实。
3.定期调度炉窑整改进度,对已完成整改任务的1家企业组织验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4.对已完成工业炉窑整治的企业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治问题不反弹。
十五、六师五家渠昆仑钢铁有限公司烧结机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2022年8月,企业已委托专业机构制定烧结机无组织排放治理方案;2022年11月,完成烧结机车间封闭和烧结机尾除尘改造及烧结机一混除尘车间无组织集中收集治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
2.昆仑钢铁已委托第三方对照钢铁行业要求开展全厂排查,正在梳理整改问题。
3.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力度,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十六、大气治理重视不够,推进乏力。兵团相关部门对一些企业长期未开展废气治理、超标排放问题监管不力。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进展情况:已按要求整改,长期坚持
1.开展兵团涉气企业排查,对废气排放关键环节和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2.按照要求,组织师市再次开展废气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3.组织行业专家指导师市按照要求,再次开展废气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改。
十七、十三师新星市4家在产的兰炭企业、屹利焦化公司多个工段未开展废气收集治理。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1.2022年7月,已完成5家企业废气收集治理方案编制工作。
2.2022年12月,已完成上述5家企业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
3.已完成上述5家企业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4.开展专项执法,重点从物料储存和装卸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采用高效处理设施、废气治理收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逐项检查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5.经摸排,对13家企业建立清单和治理台账,同步推进废气治理工作。
十八、十三师新星市政通人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活性炭企业煤气发生炉废气治理不力,酚水系统产生的废气未处理,活化炉进料口废气大量逸散。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1.2022年6月,已完成活性炭企业煤气发生炉废气和酚水系统废气收集治理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2.2022年6月,已完成师市辖区活性炭企业(含煤气发生炉)排查摸底工作,建立企业清单。
3.2022年8月,已完成活性炭企业煤气发生炉废气、酚水系统废气收集和活化炉进料口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
4.已完成活性炭企业煤气发生炉废气、酚水系统废气收集等治理设施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5.开展专项执法,重点从物料储存和装卸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采用高效处理设施、废气治理收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逐项检查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十九、七师胡杨河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建设高效废气治理设施,焚烧炉炉体未完全密闭,部分烟气外逸,气味刺鼻。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1.2022年7月,对企业污染防治工作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整改方案。2022年8月,已完成焚烧炉炉体、风机、烟道的跑、冒、滴、漏处焊接封闭,有效提升了焚烧炉烟气收集效率。
2.2022年10月,安装完成废气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师市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每月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2022年6月,企业在厂区门口安装电子环保信息公示屏,及时公示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二师铁门关市经济开发区绿源产业园未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8家食品加工企业每年约500万吨废水排入未利用地。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推进
1.完成绿源产业园区企业污水排放量统计工作,确定绿源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设计规模,设计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2022年7月,完成施工招投标工作。
2.第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源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项目(一期)已进场施工。截至6月底,项目建设完成总进度的70%。
3.现有8家企业重点污水处理设施已按要求加装在线监测设施,均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和《农业灌溉水质标准》后排入园区综合利用管网输送至未利用地,同步加强对污水综合利用项目的运营管理。同时,严格按照林地灌水定额标准控制灌溉。
4.加强园区企业用水排水管理,按照要求,现有企业排水输送至邻近已建污水处理设施企业处理后达标排放。
5.对现有3家污水处理厂进行规范化检查,重点加强对污水收集系统、在线监控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与污泥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二十一、第二师27团、223团污水处理站部分主体构筑物塌陷,已不能正常运行。
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1.2022年8月,已完成27团、223团污水处理站主体构筑物修复,以及污水处理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2.按照团(镇)发展需求,223团污水处理站提质增效后处理能力达1700立方米/天,27团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达到1500立方米/天,出水水质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3.修订完善各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规范在线监测设施站房及配套设施,每月对27团、223团污水处理站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实现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二十二、七师胡杨河市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2017年投入运行以来,进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浓度均严重超设计标准,出水持续超标。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1.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8家重点废水排放企业已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师市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对重点废水排放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均达标排放。对开发区企业开展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三同时”等专项检查,督促重点废水排放企业落实治污主体责任,确保企业排水浓度满足纳管标准要求。
2.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应急池、预处理调节池等配套设施已建成;按照已制定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治理方案,对粗、细格栅间机械故障进行消除,清理内部淤泥;对曝气沉砂池、气浮池、水解酸化池、生化池内部大量淤泥进行清理;对故障、损坏设备进行维修更换,膜车间组件、设备进行维修更换,同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出水水质实现达标排放。
二十三、七师天北新区污水处理厂2019年7月建成投运后,进水浓度长期超过设计能力,脱氮除磷等设施闲置,污水长时间超标排放。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1.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内6家重点废水排放企业已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师市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师市对开发区内重点废水排放企业开展了监督性监测,均达标排放。
2.2022年6月,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完成应急池、预处理调节池等配套设施建设;按照方案增加了碳源投加装置,对粗、细格栅间,提升泵损坏停用设备进行修复及更换,维修水解酸化池、生化池、二沉池、预备反应池推流器、搅拌器等设备设施,新增、更换、修复在线监测设备,解决在线监测设备故障,同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二十四、六师五家渠市新业能源擅自停用硫磺回收装置,将废气混入锅炉烟囱偷排,仅2022年1月至3月就偷排废气约3250吨。
整改时限:2022年9月15日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1.2022年5月,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要求完成克劳斯硫回收装置焚烧尾气管线建设,确保酸性气经克劳斯硫回收装置、焚烧炉处理,再经锅炉脱硫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处理后废气排放速率开展监测,结果显示满足相关标准限值。2022年9月15日,完成废气治理项目建设,低温甲醇洗弛放气经RTO装置处理后通过新建120米排气筒达标排放。
2.已委托技术单位对新业能源所有项目开展全面排查,编制《新疆新业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完成专家复核工作。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举一反三,形成问题清单,清单中共计20项问题,目前已完成整改7项,其他问题有序推进。
二十五、一师阿拉尔市天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将本应循环使用的冷却水引入污水处理系统,用来稀释工艺废水排放浓度。
整改时限:2022年9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1.2022年4月,天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废水处理工艺提升改造方案》,完成清净废水与绿化水管网并管;2022年6月,完成清净废水至厂区东侧二期预留地北面、西面边缘布管及喷头安装;2022年7月,完成清净废水至循环水站旁滤并管,用于灌溉和循环水系统补水,确保冷凝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2.按月对企业督查检查和执法巡查,按季度开展园区废水排放在线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和运维检查,核对在线监控原始数据并进行数据分析,确保在线监测数据有效传输和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二十六、一师阿拉尔市青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总排口氨氮浓度2021年以来超标30余次。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1.2022年5月,对生产废水处理工艺进行提升改造,完成新建曝气调节池、更换提升式曝气装置等工艺升级并投入运行,实现企业总排口废水水质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每月开展园区废水排放在线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和运维检查,确保在线监测数据有效传输。对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开展废水排口年度监督性监测,确保企业排水符合纳管要求。
二十七、十三师新星市大安特种钢有限公司2021年以来烧结机颗粒物累计超标3300小时。
整改时限:2022年10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1.2022年4月,完成超标原因分析工作,制定了整改方案。
2.对各生产工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现的企业球团工段未自主验收长期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2022年8月,完成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十八、四师可克达拉市绿华糖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做防渗的氧化塘作为预处理单元,每年近30万吨工业废水简单用石灰中和处理后,经自然沟渠进入污水处理设施。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1.2022年7月,完成管道铺设和引水口浇筑工作,确保制糖生产废水引入新建的三级污水防渗沉淀池内进行处理,实现废水达标排放。
2.2022年8月,完成5000立方米沉淀池建设、管道安装及周围路面平整工作。
3.2022年7月,完成3台滚筛设备安装工作,脱泥机运行效率提高30%,甜菜流送洗涤水循环利用率提高20%。
4.所有建设项目于2022年9月已投入运行,10月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5.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监测,督促企业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未发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二十九、七师胡杨河市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7月投产以来,大量酸性废水长期直排,对周边公共设施和林木造成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1.2022年7月,指导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针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全面开展排查,制定了整治方案;2022年9月,完成了污水站建设、监测设施联网、竣工环保验收等工作。同时,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师市分别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废水、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经检测主要污染物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2.师市委托技术单位编制了《克拉玛依疆润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废水渗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于2023年4月通过专家评审。2023年5月,该企业根据协议缴纳赔偿资金用于生态修复。
3.2022年8月,企业在厂区门口安装电子环保信息公示屏,及时公示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十、石河子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违规在玛纳斯河国家湿地公园内的河道修筑拦水坝,截断湿地水源,导致天然河道长期断流干涸,相关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部分重要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整改时限:2022年8月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1.2022年4月,夹河子水库上游玛纳斯河河道拦水坝已整改,恢复河道原貌,并通过验收。
2.结合日常巡河和本年度开展的“妨碍河道行洪专项整治”,组织师市团、连级河长办,对玛纳斯河流域八师部分进行排查,未发现阻碍河道行洪、取水等现象。
3.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巡护巡查制度,联合多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2次,对兵团绿盾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斑图逐一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