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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4日 信息来源: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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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文件


新兵办发〔202327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620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兵团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1.3 基本原则

1.3.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处置人员和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降低和控制辐射事故危害后果。以核安全文化为引领,加强辐射源安全监管,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预防。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兵团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师市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兵团按照事故性质和类别对师市应急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援。

1.3.3 属地为主,协调联动

加强以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明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职责及权限。形成统一指挥、快速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3.4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建立健全辐射事故风险防范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体系。当辐射事故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信息,科学决策,快速应对,合理处置,并做好信息公开和善后处理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兵团辖区内发生,以及在兵团辖区外发生可能波及到兵团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放射性物品运输;铀(钍)矿开采冶炼;国内外航天器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可能对兵团辖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辖区外、境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兵团辖区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体系

兵团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辖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或涉及跨师市、跨兵地或超出事发地师市处置能力的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兵团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兵团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组由现场协调组、医疗救援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等7个工作组组成。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1.1 兵团指挥部

长:兵团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兵团分管副秘书长,兵团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局长,事发地师市负责人

    员:兵团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兵团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兵团档案局、档案馆等部门分管负责人。

3.1.2 兵团指挥部办公室

兵团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兵团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兵团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兵团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以及组织协调、指导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地师市事故处置工作。

3.1.3 师市

各师市应建立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制定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有效衔接。

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指挥、组织及应急处置、信息对外发布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建立对应的工作机制,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落实、执行兵团的指示、指令。

当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兵团,由兵团指挥部与事发地师市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

兵团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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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


3.2 职责分工

3.2.1 兵团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自治区和兵团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统一指挥协调兵团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或涉及跨师市、跨兵地或超出事发地师市处置能力的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向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报送相关信息;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有关信息的发布和通报,在有关单位开始处置辐射事故时,提出档案工作要求,确保档案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

4)根据辐射事故严重程度和应急需要,报经兵团同意后,上报国务院请求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5)批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

6)对影响到自治区范围,或跨省、跨国界的辐射事故,建立联络协调机制;

7)在事故事发地指导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2 兵团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兵团党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辐射事故宣传报道工作。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的宣传报道活动,协调做好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依据兵团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工作各阶段信息。

2)兵团党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兵团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3)兵团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配合自治区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救援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或人为破坏)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打击制造传播辐射事故类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兵团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的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响应和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的经费保障工作。

5)兵团自然资源局: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6)兵团生态环境局:承担兵团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跨师市较大辐射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辐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和定级定性工作;负责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向兵团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和应急状态终止建议;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工作;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保持应急响应能力常备不懈;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

7)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与公安、交警部门协调通往辐射事故现场公路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8)兵团水利局:参与辐射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

9)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辐射事故现场人员的卫生应急处置;接收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疑似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10)兵团应急管理局:负责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相关联的辐射事故救援的指挥调度,提供应急处置力量支援。

11)兵团军事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调驻军参加辐射事故救援工作。

12)武警兵团总队:参与放射性污染物泄露、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辐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救援秩序和社会治安。

13)兵团档案局:负责监督、指导参与重特大辐射事故应对管理工作的单位,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故档案的移交工作,依法开展档案行政检查和执法工作。

14)兵团档案馆:及时接收辐射事故档案入馆,保存好、利用好入馆的辐射事故档案。

15)事发地师市:负责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受辐射影响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后勤保障和必要的便利;负责组织和协调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兵团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2.3 兵团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传达兵团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和各应急处置小组工作情况等;

3)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及时向兵团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4)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培训、演练;

5)负责与兵团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6)与自治区建立应急预案联动机制,及时和自治区进行沟通、协调和信息通报,对跨兵地的辐射事故配合自治区联合处置;

7)建立应急值守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

8)撰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9)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10)完成兵团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4 事故责任单位职责

事故责任单位为事故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

1)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核与辐射安全全面责任和应急响应主体责任;

2)制定、修订并落实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故后果,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做好事故处理、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工作;

4)配合和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接受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3.2.5 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3.2.5.1 现场协调组

现场协调组由兵团生态环境局牵头,兵团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事发地师市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各应急处置工作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指导事发地师市现场开展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3.2.5.2 医疗救援组

医疗救援组由事发地师市、兵团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剂量评价和疑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负责应急人员的个人摄入剂量监测评估;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3.2.5.3 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由事发地师市、兵团生态环境局牵头,兵团卫生健康委、辐射环境监测和卫生健康辐射监测机构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兵团生态环境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派遣专家或监测小分队,指导并支援师市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对事发地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3.2.5.4 应急处置组

应急处置组由事发地师市、兵团生态环境局牵头,兵团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他相关应急处置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事故进行研判;研究并制定事故处置方案;指导并支援事故现场开展放射性污染处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3.2.5.5 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由事发地师市、兵团公安局牵头,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等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指挥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组织协调公安机关进行支援。

3.2.5.6 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兵团党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兵团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档案局、档案馆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兵团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3.2.5.7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兵团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组织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和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辐射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对工作的技术指导;提供应急响应行动、监测方案、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3.3 跨师市辐射事故应对

对需要兵团协调处置的跨师市辐射事故,由有关师市向兵团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兵团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师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鼓励相近、相邻区域师市及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辐射事故的联合处置机制。

3.4 跨兵地辐射事故应对

对需要兵团协调处置的跨兵地辐射事故,兵团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兵团和自治区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辐射事故,根据事件等级,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提出请求,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兵团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3.5 跨省(自治区)辐射事故应对

当发生涉及跨省(自治区)的辐射事故时,兵地应相互协调和配合,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响应和处置工作。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必要时事故发生地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应急支援工作需求,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兵团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3.6 跨国境辐射事故应对

对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辐射事故,或可能引发跨国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兵团指挥部向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报告,并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派出的工作组指导下开展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4 监控与预防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兵团生态环境局对兵团辖区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类、类放射源信息,以及类、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研判、分析如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兵团辖区外辐射事故有可能对兵团造成的辐射影响。

4.2 预防工作

4.2.1 网络体系

兵团建立统一辐射事故报告网络体系,包括辐射事故应急调度平台和统一举报电话(1236912345)。

4.2.2 事故责任单位

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发生,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

4.2.3 各相关部门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行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师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事发地师市和事发地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分别立即上报兵团和兵团生态环境局,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兵团生态环境局在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30分钟内电话报告兵团(兵团办公厅总值班室)与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兵团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事发地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兵团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局)报告。特殊情况的信息报送按国务院、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5.2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终报,以书面文字材料为准。

1)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紧急时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辐射污染源、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展经过情况等。(初始报告表详见附件1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多次报告。(后续报告表详见附件2

3)处理结果终报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要开展的善后工作等情况。

5.3 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师市或事发地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级别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贯彻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事发地师市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

根据辐射事故的分级标准、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级响应(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和级响应(一般)四个级别。初判为级、级响应的,由兵团指挥,兵团生态环境局负责技术决策和现场组织实施,必要时请求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提供指导、协调和技术支持;初判为级、级响应的,由事发地师市组织实施,兵团生态环境局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超出事发地师市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兵团指挥部启动兵团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6.2 响应措施

6.2.1 先期处置

事发地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向兵团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守,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根据事故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按规定发布公告;

4)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封锁事故现场和单位出入口,初步开展自查核实工作,收集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划出安全区,封控未知危险区域,防止人员进入,并按规定向事发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6.2.2 分级响应

6.2.2.1 Ⅰ级、级响应由兵团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立即实施本应急预案,启动兵团指挥部;

2)与辐射事故相关师市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向辐射事故可能波及的师市或相关地方通报情况;

3)及时向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和兵团报告辐射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相关信息;

4)兵团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辐射环境监督机构和专家组成员,分析情况,提出决策建议。根据兵团指挥部指令,通知应急处置各小组及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师市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5)迅速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商请调集事发地师市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6)兵团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命令和预案职责分工,采取应急处置行动;

7)根据事件发展趋势,超出兵团救援能力时,兵团指挥部向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提出协助请求;

8)按兵团决定,采取其他重大行动。

6.2.2.2Ⅲ级响应由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兵团指挥部启动应急待命状态,跟踪事态发展,适时研判,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援。

6.3 外部响应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以向国家救援体系寻求外部力量支援。

外部救援力量作为各专业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6.4 应急监测

兵团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辐射事故发生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6.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兵团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辐射事故,由兵团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各级媒体,依据兵团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信息和发布材料,通过兵团指挥部授权发布、刊发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事发地师市宣传部门通过事发地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可向社会发布由事发地师市负责的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和应对工作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6 安全防护

6.6.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6.2 公众的安全防护

兵团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和帮助师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做好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师市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2)根据事发地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监控和收贮。

6.7 通信联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内部联络,及与上下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间的联络畅通。

6.8 应急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经降至国家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兵团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专家咨询组意见及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兵团指挥部批准和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师市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7 后期处理

7.1 后续行动

1)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其下落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提交阶段性报告或结案报告,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事发地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对污染场地清理、放射性废物(源)的处理和处置以及后续监测、环境恢复治理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辐射事故,事发地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及进行后期辐射环境监测,兵团生态环境局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区域污染治理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方案需报兵团生态环境局审查批准,并委托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7.2 善后处置

由相关部门、事发地师市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7.3 总结评估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等后续工作,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实践经验,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的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8.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要建立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核与辐射环境应急知识的应急救援队伍,掌握各类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不断提高应对能力。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辐射工作单位、铀矿冶开发利用单位的救援力量情况,保证发生辐射事故后,能迅速组织企事业单位救援力量参与辐射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同时应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增强辐射事故技术支撑能力。

8.3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8.4 技术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要建立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体系,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应急工作启动前、事故发生后相关技术队伍和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8.5 宣传、培训与演练

8.5.1 宣传

兵团各级和有关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8.5.2 培训

有关单位和事故责任单位要加强辐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专业人才队伍,应制定应急培训计划,每年对相关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应急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具有完成特定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

8.5.3 演练

应急演练旨在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备性、应急设施设备的可用性、应急响应能力适应性和应急人员协同性,同时为修订预案提供实践依据。兵团各级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协同能力和防范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原则上至少每5年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专项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附则

9.1 奖惩与责任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兵团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预案实施后,兵团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兵团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各师市应制定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兵团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2.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3.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1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故

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

类型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名称

出厂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经过

情况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年月日时分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2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称


地址


许可证号


许可证审批机关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报告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类型

人员受照

受照人数


人员污染

受污染人数


丢失  □被盗  □失控

事故源数量


放射性污染

污染面积(m2


序号

事故源核素

名称

出厂活度(Bq

出厂日期

放射源编码

事故时活度

Bq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序号

射线装置

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设备编号

所在场所

主要参数















事故级别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地

生态环境部门

联系人:

(公章)

电话:

传真: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3

名词术语解释


    辐射事故,是指辐照装置或其他辐射源失去控制时,导致或可能导致异常照射条件的事件的统称,有时也用来指操作失误所导致的异常照射事件。

核安全文化,是指各有关组织和个人以“安全第一”为根本方针,以维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最终目标,达成共识并付诸实践的价值观、行为准则和特性的总和。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辐射源,是指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实体。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类、类、类、类、类。

放射性物质,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质。

放射性物品,是指在托运货物中任何含有放射性核素且其活度浓度和放射性总活度都超过标准规定值的物品。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类、类、类。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辐射监测,是指为了评估和控制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对剂量或污染所作的测量及对测量结果的分析和解释。

辐射环境监测,是指为了解环境中的放射性水平,通过测量环境中的辐射水平(外照射剂量率)和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并对测量结果进行解释的活动,也称为环境辐射监测。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铀(钍)矿开采冶炼,是指含铀系、钍系放射性核素矿石的开采、水冶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