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文件
新兵办发〔2023〕14号
兵团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权限
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审批服务,便利企业就近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兵团办公厅《关于公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新兵办发〔2022〕3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下放部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以及Ⅱ类射线装置中Ⅹ射线机、中子发生器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师市生态环境局审核颁发。
二、各师市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督促师市生态环境局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标准,做好权限内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
三、兵团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做好下放审批权限的衔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强化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用得好。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3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