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第二师某供热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未及时上报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5日,第二师生态环境局接到上级部门督办通知,要求第二师生态环境局对辖区某供热公司在2021年12月29日烟气自动在线设备颗粒物浓度出现超标数据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查处。2022年1月6日第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供热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查,2021年12月29日该供热公司空压机间歇性故障导致颗粒物监测数据超标。该公司未将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出现异常的情况及时向第二师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该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情查处】
2022年1月10日,第二师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查处。2022年1月1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及时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修复,确保在线监测数据传输稳定,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第二师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2年1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给予该供热公司2万元行政处罚。2022年2月18日,该供热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案件启示】
供热公司作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应做好污染源监控设备运行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面对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数据出现超标的情况,该公司未及时将数据异常原因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第二师生态环境局在核查情况后,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并对该公司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排污单位的环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提升了法治意识,督促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案例二:第三师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供暖期前,第三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供热企业开展普法教育。2021年11月5日,在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向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发放了宣传册,并重点开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要求企业切实做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落实。2021年12月30日,第三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未记录脱硫设施加药量。其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22年1月5日,第三师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022年1月1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1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2年2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经集体审议,给予该公司1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了环境管理台账,并于2022年2月23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本案结案。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为推行“一证式”管理,第三师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送服务上门”对辖区团场企业开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宣传,要求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执法检查中,仍有个别排污单位未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第三师生态环境局对违法排污单位依法查处,维护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权威。
案例三:第七师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8日,第七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22年5月28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决定立案调查。同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6月20日复查,该公司完成整改。2022年6月2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2年8月3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公司0.97万元行政处罚。2022年8月15日,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案件启示】
涉案企业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因环境管理能力相对薄弱,出现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标准不高、随意性强的问题。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帮助该企业梳理在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按时保质完成问题整改,要求企业明确自身环保责任,举一反三、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通过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不断推进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的提升。
案例四: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案情简介】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辖区内持证企业逐一进行非现场检查,发现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2年3月23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未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情况属实,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22年3月23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4月6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4月1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0.8万元行政处罚。该公司提交了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于2022年4月25日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案件启示】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通过线上执法检查发现违法线索,根据线索锁定排污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执法活动。不仅提高了执法效率,对违法排污单位形成有力震慑,也对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提出的“治污”新要求,依证排污的行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五:第十二师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3日,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发现某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传2021年执行报告。负责排污许可工作人员多次催促,该公司仍未上传。第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固定证据,并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主要生产、销售沥青混凝土,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于2020年6月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正常生产,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经查该公司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22年5月23日,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查处。5月27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3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上传2021年度执行报告。同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7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0.53万元行政处罚。8月2日,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案件启示】
该公司为季节性生产企业,冬季气温较低时一般不生产。由于该公司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类企业,仅认识到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排污的“通关文牒”,未意识到排污许可证是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落到实处的责任书,经多次催促,仍未落实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动态监管,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此案办理对 “重申领轻落实”的企业发挥了警示教育作用,为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落实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