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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2022年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2日 信息来源: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辑:法规与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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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规与标准处

案例一:第二师新疆某公司未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第二师生态环境局对新疆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135MW的发电机组脱硝设施产生的96个废脱硝催化剂模组(每个约一吨)在空冷岛西侧露天堆放。经查阅该公司环评等相关资料,发现废脱硝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HW50代码为 772-007-50),该公司未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露天堆放废脱硝催化剂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案件查处】

2021年11月30日,第二师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第二师生态环境局因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空间无法存放现有危险废物,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15日内完成废脱硝催化剂的规范化处置。2021年12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1年12月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2021年12月8日,该公司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置。收到该公司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后,第二师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23日下达《同意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2022年3月21日,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2022年3月29日,本案结案。

【案件启示】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贮存危险废物案件。新疆某公司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负责人环保意识不强,未认识到危险废物露天贮存带来的危害后果。第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现场检查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机制,在执法过程中“边执法边普法”,不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真实案例,有效提高了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提升了企业的守法意识。第二师生态环境局对企业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格执法,同时进行普法教育宣传,注重成效,推动企业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案例二: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0日,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标准限值。

2021年12月22日,第三师生态环境监测站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锅炉烟气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锅炉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排放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50mg/m³、二氧化硫300mg/m³)。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超标1.1倍、0.3倍。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案件查处】

第三师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21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4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1月4日,下达《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2022年1月11日,下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同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减轻对其处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且于2022年1月18日向第三师生态环境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和烟气排放检测合格的报告。第三师生态环境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依法做出从轻处罚的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2022年1月18日,下达《解除限制生产决定书》。2022年2月9 日,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2022年2月14日,本案结案。

【案件启示】

第三师生态环境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及时掌握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的变化,以“异常数据”为线索,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检测,固定证据,确保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第三师生态环境局在案件办理中应用了罚款、限制生产多种行政处罚手段,充分听取企业的陈述申辩意见,复核企业整改情况后,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权,做出从轻处罚决定。第三师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了严格执法有力度、帮扶企业有温度。

案例三:孙某露天堆放煤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8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场地内有约2万吨煤炭露天堆放。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煤炭所有人为自然人孙某,堆放煤炭系孙某个人行为。孙某未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措施存放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次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孙某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第七师生态环境局决定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

【案件查处】

2022年1月18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孙某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22年1月19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孙某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孙某的违法行为处以2.5万元罚款。

2022年1月24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对孙某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孙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七师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孙某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2022年1月24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再次向孙某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1月26日,再次复查,露天堆放的煤炭已全部用防风抑尘网进行覆盖,并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2022年2月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孙某处以2.5万元罚款。2022年2月10日,下达《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对孙某处以12.5万元行政处罚(2022年1月20日至1月24日期间累计5天)。2022年3月18日孙某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合计15万元。2022年3月19日,本案结案。

【案件启示】

本案涉案人为自然人,受社会背景和文化水平的影响,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环保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较低,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仍然不积极配合整改,无视环保法律法规的权威,触碰环境执法监管的“铁齿铜牙”。第七师生态环境局依法启动按日处罚程序,彰显法治尊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案例四:第九师某热电公司违反碳排放交易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4日,第九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某热电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年-2020年),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该热电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案件查处】

2022年1月5日,第九师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1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之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裁量,拟对该公司处以2.56万元罚款。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2年1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1月28日,该公司缴纳了罚款,后期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等量核减该公司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案件启示】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于2021年7月已正式开市,清缴碳排放配额是一项新生事物,重点排放单位足额、按期清缴碳排放配额,是维护公平公正交易、确保市场正常运行、有效发挥机制作用的关键一环。第九师生态环境局在碳排放执法领域大胆尝试,创新突破,破解人员、技术不足的问题,有效完成本辖区的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查处工作,给未按时履约的企业敲响警钟。

案例五:第十师某热电公司违反未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案情简介】

按照兵团生态环境局《督办预警函》要求,第十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1月11日对第十师某热电公司进行现场调查。通过调阅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未在履约期内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案件查处】

2022年1月11日,第十师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1月12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2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年2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2022年4月28日,该公司履行了处罚决定。2022年5月18日,本案结案。

【案件启示】

2021年是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首个履约周期,兵团生态环境系统高度关注碳排放交易及重点企业排放控制情况,及时组织碳排放核查,并向未完成碳排放额清缴企业所在辖区的师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督办预警函。第十师生态环境局根据预警信息,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锁定了当事人的违法证据,依法及时查处。通过上下联动,推动碳排放执法质效的提升,督促企业做好碳排放履约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