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公 告
公告〔2022〕1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兵团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健全兵团“政”的职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的决定》(新政发〔2020〕33号)的要求,现就核与辐射行政授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3月1日起,兵团辖区内核与辐射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由兵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二、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由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兵团辖区内实施的核与辐射类行政行为,兵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认可有效。
三、兵团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于2022年2月28日前已取得的由自治区及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且需要延续的,应当向兵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特此公告。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兵团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