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3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环保公司运维的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HJ355-2019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氨氮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和核查,且监测试剂已于2020年6月8日过期,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20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0年6月24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9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0月2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处以6万元罚款。
2021年5月11日,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5月14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予以结案。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在线监测设施运维公司开展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压实了运维单位责任,对于各师市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类似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