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7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兵团第四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可克达拉市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在线历史数据中有总磷超标现象。兵团第四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并委托新疆某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污染物总磷的三组监测数据分别为1.71mg/L、1.46mg/L、1.72mg/L ,均超过排放标准(0.5mg/L),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案件查处】
2021年6月20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污水处理厂立案查处。6月2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污水处理厂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7月7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集体审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可克达拉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兵团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兵团各师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测联合工作机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