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1日,第一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第一师阿拉尔市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按期提交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第4季度和2021年第2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按照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21年9月7日,第一师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查处。9月26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根据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申报工作;责令该公司根据自行监测方案,按期完成所有监测项目的自行监测任务。同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0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共计处以10万元罚款。10月29日,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11月2日,第一师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予以结案。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和行政处罚,对于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具有十分有效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