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第一师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1日,第一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第一师阿拉尔市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按期提交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第4季度和2021年第2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按照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21年9月7日,第一师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查处。9月26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根据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申报工作;责令该公司根据自行监测方案,按期完成所有监测项目的自行监测任务。同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0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共计处以10万元罚款。10月29日,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11月2日,第一师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予以结案。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和行政处罚,对于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具有十分有效的促进作用。
案例二:第一师某商贸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8日,第一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大气污染物浓度数据异常,委托阿克苏市某监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测,结果显示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经核查,该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尚未完成验收;锅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但处理效果不能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属超标排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20年12月14日,第一师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查处。12月15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2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2021年2月9日,该公司缴纳罚款。第一师生态环境局于同日对该案予以结案。
【案件启示】
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时,通过在线监控设施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并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公司开展监测,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证据链,确保了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清楚,为各师市生态环境部门落实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积累了宝贵经验。
案例三: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7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兵团第四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可克达拉市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在线历史数据中有总磷超标现象。兵团第四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并委托新疆某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污染物总磷的三组监测数据分别为1.71mg/L、1.46mg/L、1.72mg/L ,均超过排放标准(0.5mg/L),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案件查处】
2021年6月20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污水处理厂立案查处。6月2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污水处理厂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7月7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集体审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可克达拉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兵团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兵团各师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测联合工作机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案例四:第五师某热力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8日,兵团生态环境局依据兵团污染源监控中心提供的在线监控数据,向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督办通知,要求第五师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标排污进行查处。第五师生态环境局接到督办通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核查,该公司布袋除尘系统出现故障,因疫情影响,已购买的维修配件未能如期送达现场,造成粉尘超标排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21年1月19日,第五师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查处。1月25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同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该案件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进行督办,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进行查办,形成了上下联动的办案机制,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有效提高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效能。
案例五:第八师石河子市某环保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3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环保公司运维的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HJ355-2019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氨氮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和核查,且监测试剂已于2020年6月8日过期,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20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0年6月24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9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0月2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处以6万元罚款。
2021年5月11日,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5月14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予以结案。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在线监测设施运维公司开展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压实了运维单位责任,对于各师市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类似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案例六:第八师石河子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0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使用一台发动机故障诊断仪和一台OBD Pro设备,用于清除OBD存在的故障码,修改传输数据,以此使超标机动车顺利通过OBD设备的检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20年5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5月21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6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7月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80元和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21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发动机故障诊断仪和OBD Pro设备。
因该公司未在履行期限内上缴罚款,2021年1月22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4月15日,该公司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4月16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予以结案。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依法督促违法企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切实维护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