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第四师71团宋某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1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收到自治区、兵团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督办组转办信访案件通知,立刻组织执法人员对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71团宋某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线索开展现场调查。经核查,宋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周边机动车维修铺废矿物油约33吨,贮存于自行购买的废油罐中,并将其中800公斤废矿物油出售给某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获利240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案件查处】
2021年9月23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宋某立案查处。9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0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宋某处以12万元罚款。受疫情影响,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对现场非法贮存的废矿物油采取了原地封存措施,并对废油罐周边设置围栏保护,安排人员负责日常监管。待疫情解封后,将责令当事人按照危险废物转运程序实施转移处置。
2021年9月26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将本案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案件材料移交至伊宁垦区公安局。公安部门依法对宋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决定,并已执行完毕。
【案件启示】
一是该案件线索由群众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行信访举报获得,并由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转办,拓展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信息来源,发挥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案件办理的监督作用。
二是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涉案危险废物因受疫情影响而脱离监管,对于各师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情况下,查处生态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提供了有益经验。
案例二:第八师石河子市王某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5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办的关于王某非法转运废旧铅蓄电池的案件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乌鲁木齐市,开展现场调查。
经核查,王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五联单”手续的情况下,计划将约33吨废旧铅蓄电池转运至河南省某公司,途中被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公安检查站查获。2021年5月至9月期间,当事人王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废旧铅蓄电池共计34.34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案件查处】
2021年9月15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王某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无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北泉镇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工作人员配合下,依法对王某贮存在石河子市住所内的废旧铅蓄电池实施查封扣押,并转运至石河子市某公司危险废物仓库内暂存。
2021年9月16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王某进行立案查处。10月19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10月28日,王某向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11月3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进行了集体审议,认为其申辩理由不满足从轻或免于处罚的条件,不予采纳。11月4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在将案件提交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的前提下,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处以10万元罚款。
目前,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正对案件证据链进行整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将本案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案件材料移送至石河子市公安局,建议公安机关对王某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履行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并对现场执法,以及送达执法文书等环节进行了全过程记录,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公示,确保了违法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收集充分完整,查处程序规范合法。
二是该案件线索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移交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分别在乌鲁木齐市和石河子市,最终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对于各师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跨兵地行政管辖区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作用。
案例三:第八师石河子市周某、李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0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联合北泉镇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石河子市北泉镇某纺织有限公司西侧的一家废旧塑料破碎加工点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周某和李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废旧塑料破碎加工点内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经核查,2021年3月至8月期间,周某和李某非法收集、处置混有废矿物油包装物、农药包装物等危险废物的塑料废弃包装物14.975吨,非法收集、贮存混合有废矿物油包装物、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包装物的塑料废弃包装物2.405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案件查处】
2021年8月20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周某、李某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其经营的塑料破碎生产线生产设备实施就地查封;对原料、成品及运输车辆进行异地扣押。8月21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周某、李某进行立案查处。8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了法制审核。8月3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该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材料移送至石河子市公安局,并于8月31日抄送至石河子人民检察院。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正在刑事侦查过程中。
【案件启示】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行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相关制度,及时将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履行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对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二是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新闻媒体,对该案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并以此为契机,加大了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宣教力度,增强了职工群众生态环境保护观念,提高了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切实起到了以案普法、以案释法的积极作用。
案例四:第十三师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1日,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向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反映在哈密市伊吾县国道G335与淖烟公路十字路口交汇处东侧,一辆运输煤焦油的槽罐车因交通事故发生侧翻,导致罐中煤焦油泄漏,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并通报了该槽罐车拉运的煤焦油属第十三师淖毛湖开发区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核查,第十三师淖毛湖开发区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五联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煤焦油转运至宁夏某煤焦油加氢生产企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案件查处】
2021年9月25日,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9月27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0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45万元罚款。
哈密市伊吾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案件中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环境应急处置。
【案件启示】
一是严格落实兵地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兵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间定期联络、信息沟通,联手行动,对加大兵地联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工作力度,形成无死角、全方位的联合监管执法体系,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二是严格落实了属地管理原则。兵地生态环境部门各司其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运输单位进行了依法查处,为进一步完善兵地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