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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2021年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第八师石河子市周某、李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3日 信息来源: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辑:法规与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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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规与标准处

【案情简介】

2021820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联合北泉镇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石河子市北泉镇某纺织有限公司西侧的一家废旧塑料破碎加工点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周某和李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废旧塑料破碎加工点内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经核查,20213月至8月期间,周某和李某非法收集、处置混有废矿物油包装物、农药包装物等危险废物的塑料废弃包装物14.975吨,非法收集、贮存混合有废矿物油包装物、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包装物的塑料废弃包装物2.405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案件查处】

2021820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周某、李某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其经营的塑料破碎生产线生产设备实施就地查封;对原料、成品及运输车辆进行异地扣押。821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周某、李某进行立案查处。826日,对该案件进行了法制审核。83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该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材料送至石河子市公安局,并于831日抄送至石河子人民检察院。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正在刑事侦查过程中。

【案件启示】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行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相关制度,及时将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履行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对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二是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新闻媒体,对该案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并以此为契机,加大了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宣教力度,增强了职工群众生态环境保护观念,提高了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切实起到了以案普法、以案释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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