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5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办的关于王某非法转运废旧铅蓄电池的案件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乌鲁木齐市,开展现场调查。
经核查,王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五联单”手续的情况下,计划将约33吨废旧铅蓄电池转运至河南省某公司,途中被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公安检查站查获。2021年5月至9月期间,当事人王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废旧铅蓄电池共计34.34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案件查处】
2021年9月15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王某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无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北泉镇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工作人员配合下,依法对王某贮存在石河子市住所内的废旧铅蓄电池实施查封扣押,并转运至石河子市某公司危险废物仓库内暂存。
2021年9月16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王某进行立案查处。10月19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10月28日,王某向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11月3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进行了集体审议,认为其申辩理由不满足从轻或免于处罚的条件,不予采纳。11月4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在将案件提交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的前提下,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处以10万元罚款。
目前,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正对案件证据链进行整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将本案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案件材料移送至石河子市公安局,建议公安机关对王某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履行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并对现场执法,以及送达执法文书等环节进行了全过程记录,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公示,确保了违法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收集充分完整,查处程序规范合法。
二是该案件线索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移交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分别在乌鲁木齐市和石河子市,最终由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对于各师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跨兵地行政管辖区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