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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2日 信息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编辑:自然生态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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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138号)及《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机关行政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新兵办发〔2021〕12号),结合兵团实际,兵团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经兵团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执法事项清单》实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全体会议精神以及兵团党委七届十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兵团党委、兵团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明确执法事项

《执法事项清单》在《指导目录》和《兵团机关行政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基础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立法和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有关事项和清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兵团生态环境局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负责对《执法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兵团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执法事项清单》科学执法。

三、厘清职责范围

根据各部门“三定”规定,明确事项实施主体、第一责任层级和存在职能划入事项的职责范围,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推动形成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责任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基层,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对不按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优化执法方式

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执法为基础、以综合执法“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执法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执法模式。对企业实施差异化执法,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逐步压减现场执法频次。编制兵团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消除行政执法中的模糊条款,合理压减并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按照“互联网+监管”要求,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执法规范化。积极推进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与兵团“互联网+监管”系统、兵团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和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形成有效衔接,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

五、坚持服务导向

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服务,将执法与普法、帮扶与服务相结合,指导企业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特别是要聚焦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群众意见,综合考虑并积极回应相关利益方的合理合法诉求。

积极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作为统筹使用和优化配置编制资源的重要依据。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六、凝聚改革合力

各师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和任务,从严从细压实各级责任。要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协调机制,细化配套制度,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效。兵团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兵团有关部门强化对各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兵团党委编办要会同兵团司法局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兵地一盘棋”的思想,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兵地联合执法机制效能,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执法事项清单》由兵团生态环境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印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