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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4日 信息来源: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辑:兵团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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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

关于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师市生态环境局:

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就减免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等工作做出部署。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师市生态环境局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认识、深刻领会建立实施正面清单的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实施正面清单,是适应疫情防控形势、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现实需要,是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分类管理的积极探索是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契机也是促进企业守法推动企业守法和执法并重的有益尝试

各师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建立实施正面清单工作方案,并进一步细化标准和监管措施要求。各师市生态环境局要结合辖区内企业的特点,全面梳理、认真核实辖区内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要求,列出符合条件的企业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监管执法正面清单原则上截至20209月底。

二、分类监管,确保正面清单落实落细

各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纳入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正面清单前五类企业,在清单实行期间被“双随机”抽查到的,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尽可能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对正面清单第六类企业,在清单实行期间,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一般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减少抽查频次。对未纳入清单的企业,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开展日常执法工作。

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免除现场执法检查。可通过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同时利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稳定运行。

对群众举报投诉、来信来访,以及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实施现场核实处理。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立案查处,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各师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免于或减少现场执法检查不等同于“不管不问”“降低要求”,而是通过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职,对损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影响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以及影响疫情防控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公开曝光;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及时总结经验,强化信息报送

各师市生态环境局在清单实行期间,要加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落实工作,要坚持监管执法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及时总结经验,用于创新探索,积极推进监管方式的转变,优化执法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效能。

各师市生态环境局于331日前报送《兵团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明细表》(附件1),此后如名单内企业发生动态变化,请立即上报变动后的名单。从4月起,每月10日前至少报送一篇关于落实正面清单工作中的亮点、成效稿件,以及依法履职查处的违法典型案例。930日前,将落实正面清单工作总结和《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我局。

附件:1.师市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明细表

       2.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

                                  兵团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3日

附件1

师市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明细表

填报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类别

行业

备注




































    注:企业类别、行业按《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附件2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填写

附件2

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师(市)

纳入清单企业数量(个)

出台的配套、细化措施(发文)数量(个)

清单内企业环境违法立案处罚数量(件)

减免处罚次数(次)
















    注:减免处罚次数包括对清单内企业不予处罚、不采取强制措施、不采取限产措施或延长整改期限等措施的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