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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环函〔2017〕103号 关于八师天业化工污染农田环境信访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2日 信息来源:兵团建设(环保)局 编辑:环境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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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环境监察总队

兵环函〔2017〕103号

关于八师天业化工污染农田环境信访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复

兵团信访局:

你局转办八师145团职工苗红祥的信访件,我局已收悉。责成八师环保局进行调查处理。八师环保局接到该信访件后,立即组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信访人自20146月至今多次八师环保局投诉天业化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地下水,导致其浇地后蔬菜死亡,要求天业化工厂赔偿四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八师环境监察支队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信访人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由于信访人使用的自压式水井为浅层地下水,八师石河子市环境监察站对投诉人及投诉人附近居民家水井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检出超标的污染因子硫酸盐、氯化物、全盐量、硝酸盐与天业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中特征污染因子不相符。

二、分析超标原因

为确定水样超标原因,八师石河子市监测站监测了145团、147团、135团等(天成油脂厂内、天辰化工厂内、清泉镇、石河子总场水井、一分场四连水井、二连新胜牛场、147团老鱼塘、1367连等浅层地下水等地)不同点位的地下水水质,水中硫酸盐、氯化物、全盐量也存在超标现象,与信访人所反映区域内水质超标情况存在一致性。结合监测数据以及对石河子土壤特征分析,初步判断地下浅水层水位下降是造成土壤中硫酸盐、氯化物、全盐量超标的主要原因。无法证明与天业化工厂排污有关。

三、对信访人的回复情况

2014630日,八师环保局受理了信访人,八师环境监察支队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八师监测站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样监测,并将调查结果答复信访人。

2015116日,信访人向我局进行举报。兵团环境监察总队向八师环境监察支队下达了《群众投诉督办通知书》(编号:201502号)。经兵团环境监察总队和八师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核实后,将调查处理结果向信访人反馈。

20176月,八师环保局再次接到信访人投诉,八师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当面再次向其答复调查处理结果,并于2017630日,按照投诉人要求,给予书面回复。

四、复核结果

按照环保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号)要求,环保部门不具备鉴定评估损失的职责,企业污染环境对自己造成损失,应由信访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入调解程序。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并未提起民事诉讼,而是对八师环保局的调查结果提出复议。信访人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经调查核实,无证据证明污染事实。结合《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材料,我局认为八师环保局对该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程序符合环境信访调查处理程序,对八师环保局的调查处理结果无异议。

                              兵团环保局

                          2017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