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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来源: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辑:自然生态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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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公室

兵团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兵团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兵团生态环境相关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城、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师市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兵团重点区域、流域生杰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兵团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兵团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师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提出兵团生杰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兵团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兵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兵团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兵团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兵团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兵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兵团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兵团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兵团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考核、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兵团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兵团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兵团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兵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根据授权对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兵团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监察问责。组织协调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兵团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指导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承担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

(十三)完成兵团党委、兵团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