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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生态环境信访举报奖励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9日 信息来源: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辑:法规与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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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规与标准处

【前言】

实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是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的重要举措。自2020年以来,各师市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先后出台了本师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不断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地见效,共实施有奖举报25起,奖励金额3.1万元,实现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全覆盖。通过实施有奖举报奖励制度,兵团职工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断被激发,信访举报作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金矿”作用不断被放大。

我局选取了10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典型案例编辑成册,供各师市生态环境局参考借鉴。兵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今后的环境信访工作中,大胆创新,勇于实践,不断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持续做好案件办理环节无缝衔接,实现闭环管理。同时,在严格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简化了奖金审核发放流程,充分利用奖励机制,调动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为兵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当好生态卫士,建设美丽兵团提供保障。

    案例一:第一师阿拉尔市某汽车养护中心异味扰民投诉举报奖励案 

【投诉情况】

2021年8月26日,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人电话投诉反映称“阿拉尔市一小区某汽车养护中心喷漆作业气味大,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当日,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前往该小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汽车养护中心主要从事汽车维修业务,喷漆房未按规定设置密闭空间,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

【案件查处】

2021年8月27日,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汽车养护中心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养护中心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举报奖励】

经与举报人进行沟通反馈办理情况,举报人认可调查情况,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同时举报人投诉内容符合《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情形,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银行转账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案例二: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张某随意堆放液态肥污染环境投诉举报奖励案

【投诉情况】

2022年5月19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举报人电话反映“第四师一沙地挖坑堆放液态肥,污染环境,致周边植物枯死。”

经现场调查核实,该300吨液态肥原为第四师职工王某存放在所承包土地南侧自己在沙地中临时挖的坑内,计划2022年春季用于所承包土地施肥。2022年4月用土进行填埋混合时,液体肥溢出,在西南侧形成两片污染地。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

【案件查处】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举报奖励】

经与举报人进行沟通反馈办理情况,举报人认可调查情况,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按照《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举报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与举报人300元奖励”的规定,经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会议讨论,该举报符合一般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规定,决定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并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了奖金。


    案例三:第五师双河市某建设施工项目污染环境投诉举报奖励案

【投诉情况】

2021年4月30日,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接举报人电话投诉称“第五师某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污染环境”。

经现场调查,被举报的建设项目为生活垃圾填埋场,位于第五师某团居民区南侧,项目周边分散居住8户居民,该项目距离博尔塔拉河河岸约500米,该项目环评文件未依法报批即开工建设。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

【案件查处】

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查处,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下达了整改通知,并对建设单位处于5万元罚款。

【举报奖励】

经与举报人沟通反馈办理情况,举报人认可调查情况,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同时根据《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符合奖励条件,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案例四:第五师双河市某牧业有限公司异味污染环境投诉举报奖励案

【投诉情况】

2021年6月12日,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接到投诉人举报反映“第五师某牧业有限公司异味污染环境”。

经现场核查,该牧业有限公司为生猪养殖企业,存栏生猪约2万头,项目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已建成。现场检查时,异味严重。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

【案件查处】

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督促养殖场进行整改,减少异味散发的点源,降低异味影响,责令企业对集污池进行密封,对干湿分离间进行封闭处理,同时加强清运,不堆积废物,并对氧化塘进行密封处理。再次核查时,现场异味已有明显改善。

【举报奖励】

经与举报人进行沟通反馈办理情况,举报人认可调查情况,对处理结果表示接受。根据《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向举报人发放了500元奖金。


案例五:第六师五家渠市某牧业有限公司异味扰民信访举报奖励案 

【投诉情况】

2021年7月28日投诉人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上投诉反映“第六师某养猪场,异味很大,污水乱排。”经第六师五家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案件查处】

第六师五家渠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向该违法养猪场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8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已基本完成整改。

【举报奖励】

经与举报人沟通反馈办理情况,举报人认可调查情况,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根据《第六师五家渠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第六师五家渠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案例六:第八师石河子市周某、李某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奖励案

【投诉情况】                                                                              

2021年8月20日,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投诉人电话反映称“石河子市北泉镇某废旧塑料破碎加工作坊,无相关手续进行生产活动”。

经现场核查,该加工点在未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2021年3月至8月期间共加工混合有废矿物油包装物、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包装物的塑料废弃包装物约14.975吨,收集和贮存混合有废矿物油包装物、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包装物的塑料废弃包装物2.405吨。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

【案件查处】

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负责人周某、李某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对塑料破碎生产线生产设备就地查封,原料、成品及运输车辆进行异地扣押。同时该废旧塑料破碎加工作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正在刑事侦查过程中。

【举报奖励】

经与举报人沟通反馈办理情况,举报人认可调查情况,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根据《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三项“举报第五条属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奖励金额1万元”的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银行转账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案例七:第十师北屯市某煤矿锅炉企业未批先建投诉举报奖励案

【投诉情况】

2021年1月27日,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投诉反映“塔城地区某煤业锅炉房内排出大量扬尘,特别呛人,而且监测数据造假,脱硫脱硝没有投入使用,渣场煤场胡乱堆放,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

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该煤业锅炉房锅炉脱硫脱硝设施未运行,且无加药记录;煤场渣场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擅自停运另一家煤矿集中供热锅炉的脱硫和脱硝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

【案件查处】

2021年3月4日,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第十师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举报奖励】

经与举报人沟通反馈办理情况,举报人认可调查情况,对处理结果表示接受。根据《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根据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的规定,该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银行转账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案例八:第十二师某商贸有限公司违规生产经营投诉举报奖励案

【投诉情况】

2021年9月30日,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人电话反映“第十二师管辖区内某商贸有限公司车厢制造厂厂内喷漆,废气未经处理随意排放,对周围造成污染。”

接到举报信息后,第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前往现场开展检查,该商贸有限公司处于未营业状态,前期存在利用原有喷漆房进行汽车配件喷漆并组装经营活动,但并未启用污染治理设施。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

【案件查处】

因不符合第十二师三坪农场产业规划,三坪农场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清理。

【举报奖励】

经与举报人进行沟通反馈办理情况,举报人认可调查情况,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根据《十二师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案例九:第十三师新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信访举报奖励案

【投诉情况】

2022年5月20日,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投诉反映称“哈密市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一条生产线无环保手续,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经现场调查,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获得环评批复,批复内容包括建设1条沥青混凝土搅拌线和1套水稳材料生产装置,配套建设沥青储罐、办公生活等设施。经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调阅相关档案资料,该项目实际已建成2条沥青混凝土搅拌线、1套水稳材料生产装置,实际建成项目比环评批复内容多建设1条沥青混凝土搅拌生产线。举报人投诉情况基本属实。

【案件查处】

第十三师新星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现场检查核实情况依法下达《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拟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罚4.5万元。

【举报奖励】

经与举报人沟通反馈办理情况,举报人认可调查情况,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依据《第十三师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的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案例十:第十四师昆玉市某建材企业异味扰民信访举报奖励案

【投诉情况】

2021年4月7日,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局接投诉人电话举报反映“昆玉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经现场核实,该企业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但未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举报人反映的情况为发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线索。

【案件查处】

2021年4月21日,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立案调查。2021年5年1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企业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但未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给予6万元罚款。

【举报奖励】

经与举报人沟通反馈办理情况,举报人认可调查情况,对处理结果表示接受。2021年6月2日,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第十四师昆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举报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的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