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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2022年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举报案件专辑)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9日 信息来源: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辑:法规与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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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规与标准处

【前言】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群众举报既是督察的线索来源,也是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窗口。精准科学依法推进信访件处理工作,着力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提高群众满意度,是生态环境部门确保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持续优化的重要途径。兵团2022年第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着重对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期间群众关注的问题进行梳理,对办理情况进行公布,旨在始终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出发点,引导广大群众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推进兵团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案例一:第一师某医院排放医疗废水不达标案

【案情简介】

2022413日,兵团保障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联络组信访督察组向第一师阿拉尔市转办生态环境信访投诉案件,举报第一师某医院排放医疗废水不达标。当天,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师市卫健委对该医院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该医院医疗废水收集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新建污水处理站(正处于调试运行阶段),经市政管网,最终排入阿拉尔市污水处理厂。

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两家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医院污水进行连续取样检测,在所检测的19项指标中,18项指标达标,1项(粪大肠菌群数)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该医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22417日,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医院进行立案查处。41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医院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改正; 42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42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对该医院处以55万元罚款。518日,该医院履行行政处罚定缴纳了罚款。     

【案件启示】

本案案源来自中央环保督察信访转办件,充分利用了群众、社会组织、网络新媒体等 千里眼”“顺风耳作用,及时发现环境违法案件线索。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到兵团信访督察组转办件任务后,第一时间对案件内容进行研判,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依法依规查处。做到了查清一件、整改一件、上报一件,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案例二:第四师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2413日,兵团保障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联络组信访督察组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转办群众信访案件,举报 第四师75团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噪声大,扬尘大,将污水排放在友好路东侧厂区地面造成环境污染当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联合75团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现场调阅资料查询,该公司混凝土搅拌筒仓安装封闭式隔音设施,上料仓底部安装减震器。20215月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显示,厂界噪声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Ⅱ类标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北侧堆料场堆料超过围挡高度,未规范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护措施。厂区生产废水主要有车辆、设备清洗废水,清洗工作主要在厂区东侧进行,清洗废水经厂区混凝土硬化坡面自流进入厂区东侧约20m3蓄水池,经沉淀后的水和沉淀物全部回用于混凝土生产。在友好路东侧商混站地面未发现废水排放及污染环境情况。同时对厂区周边巡查,也未发现废水排放口及废水排放痕迹。根据现场核查情况研判,该公司堆料场堆料超过围挡高度,未规范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护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22414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规范堆料场防抑尘设施,上报问题整改方案。415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堆料场防风抑尘设施不规范环境违法行为启动立案程序。41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信访举报案件查处工作,在企业停产情况下,通过现场检查、调阅相关资料、走访周边群众等方式,对信访投诉涉及的内容进行了逐条核查,查明了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确保了信访举报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案例三:第六师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330日,兵团保障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联络组信访督察组向第六师五家渠市转办群众信访案件,举报 五家渠市某公司味道刺鼻,持续多年,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没有得到解决48日,第六师五家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同时,查阅第六师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于328日、330日、43日对该公司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进行检测的检测结果,发现该公司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中标准限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2248日,第六师五家渠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查处。同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制该公司生产产能30%(限停一台动力锅炉)。413日,该公司向第六师五家渠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429日,第六师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听证会,经集体审议,对该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同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对该公司处以65.22万元罚款。419日,该公司制定并上报整改方案。57日,第六师五家渠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后督察,公司落实了整改方案中各项治理措施。516日,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519日,第六师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予以结案。

【案件启示】

第六师五家渠市生态环境局在信访案件查处过程中,应用了罚款和限产停产等多种处罚方式,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后督察,有效促进了企业依法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了信访投诉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案例四:第八师石河子市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327日,兵团保障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联络组信访督察组向第八师石河子市转办群众信访案件,举报某公司位于第八师石河子市某堆煤场内露天堆放煤炭,煤灰产生扬尘影响周边环境,拉煤的货车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居民。同日,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师市交通运输局及属地管理部门,采用无人机排查、比对卫星图等方式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储煤场内露天堆放煤炭约15000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走访周边群众,确认该公司存在大风天气状况下进行装卸作业产生扬尘影响周边环境的情况,并存在运煤车辆产生噪声污染等问题。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对该公司储煤场开展无组织粉尘颗粒物(TSP)排放浓度和厂界噪声监测,结果显示各监测点均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无组织粉尘排放限值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标准。根据检查情况,该公司露天堆放煤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22328日,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2022330日前,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331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4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1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履行了行政处罚。202248日,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查检查,确认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予以结案。

【案件启示】

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群众信访投诉件时,以部门联动,属地参与的方式,采取无人机排查、比对卫星图等手段对被举报企业进行检查,并做到了监测部门和执法部门同步检查、同步监测,为办理群众信访投诉案件提供数据基础、固定了违法事实证据,及时解决了群众身边的难题。

 

案例五:第十二师四家砂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48日,兵团保障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联络组信访督察组向第十二师转办群众信访案件,举报 第十二师某工业园区有多家砂场,没有做降尘措施,导致扬尘问题严重。经第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核实,2022314日,十二师生态环境局开展砂石料厂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时,已发现该工业园区内的家采砂场均存在部分砂石堆料未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已于202242日对家采砂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核实时,家采砂厂现场堆料均已覆盖。

【案件查处】

2022314日,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四家砂场立案查处。317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家砂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采取遮盖、硬化路面、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情况。同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4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家砂场共计处以10.88万元罚款。417日,四家砂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418日,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对4起案件予以结案。

【案件启示】

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针对环境监管难点和重点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了砂石料厂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对砂石场片区家砂场未采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件时,家砂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整改。切实做到对信访举报问题的事前防范、事中疏导、事后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