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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2021年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第四师71团宋某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案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3日 信息来源:兵团生态环境局 编辑:法规与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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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规与标准处

【案情简介】

2021921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收到自治区、兵团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督办组转办信访案件通知,立刻组织执法人员对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71团宋某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线索开展现场调查。经核查,宋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周边机动车维修铺废矿物油约33吨,贮存于自行购买的废油罐中,并将其中800公斤废矿物油出售给某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获利240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案件查处】

2021923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宋某立案查处。927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0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宋某处以12万元罚款。受疫情影响,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对现场非法贮存的废矿物油采取了原地封存措施,并对废油罐周边设置围栏保护,安排人员负责日常监管。待疫情解封后,将责令当事人按照危险废物转运程序实施转移处置。

2021926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将本案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案件材料移交至伊宁垦区公安局。公安部门依法对宋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决定,并已执行完毕。

【案件启示】

一是该案件线索由群众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行信访举报获得,并由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转办,拓展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信息来源,发挥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案件办理的监督作用。

   二是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涉案危险废物因受疫情影响而脱离监管,对于各师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情况下,查处生态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提供了有益经验。

废油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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