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2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开发区内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过程中各矿热炉密闭不严;出炉过程中烟气收集不到位;硅板破碎和原料装卸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等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19年8月22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9年9月2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17日,该公司向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2019年10月11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会。2019年11月8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1月11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11月27日,该公司因不服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2月24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被申请人答复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2020年3月2日,石河子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对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维持。
2020年3月31日,该公司因不服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20年5月15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受疫情影响,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案审理终结,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1年7月26日,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7月30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予以结案。
【案件启示】
一是该案件查处过程中,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实现了调查取证、集体审议、公开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开展后督察等全过程执法流程清晰,程序合法、规范。
二是该案件查处历时2年,历经了公开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对案件办理人员的办案水平和能力进行了全方位的检验。该案依法结案,对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能力,提升办案质量有着积极的正面引导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