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生态环境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按照典型案例发布机制,现公布兵团2021年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请认真学习借鉴。
兵团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7日
案例一:第一师8团某专业养殖合作社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5日,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第一师8团区域进行无人机巡查时,发现兵团第一师8团某专业养殖合作社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养殖场外南面的坑塘内。经现场核查,确认该专业养殖合作社将挤奶车间冲洗废水,直接排放至养殖场外南面的未经防渗处理的坑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21年3月19日,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专业养殖合作社进行立案查处。2021年3月24日,向该专业养殖合作社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专业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利用渗坑违法排污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治理恢复;同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1年4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专业养殖合作社处以10万元罚款。2021年4月25日,该养殖合作社缴纳了罚款。
2021年3月29日,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局将本案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案件材料移交至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2021年5月29日,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2021年5月24日,赔偿权利人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某专业养殖合作社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月,该专业养殖合作社聘请第三方对受污染地块进行评估,确定受污染地块面积为5218.1平方米,土壤影响深度约0.5米。同时,该专业养殖合作社制定了《污染地块污染治理方案》,实施了环境监测、污染治理、植被恢复等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费用共计205008元。
【案件启示】
一是充分利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对正面清单企业进行监管。通过采用无人机巡查的方式,提高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现场发现问题的能力,为加强正面清单企业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
二是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综合运用了罚款、移送拘留等多种行政处罚手段,并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加大了企业生态环境违法成本,对违法排污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二:第八师石河子市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2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开发区内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过程中各矿热炉密闭不严;出炉过程中烟气收集不到位;硅板破碎和原料装卸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等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19年8月22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9年9月2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17日,该公司向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2019年10月11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会。2019年11月8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1月11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11月27日,该公司因不服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2月24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被申请人答复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2020年3月2日,石河子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对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维持。
2020年3月31日,该公司因不服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20年5月15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受疫情影响,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案审理终结,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1年7月26日,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7月30日,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予以结案。
【案件启示】
一是该案件查处过程中,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实现了调查取证、集体审议、公开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开展后督察等全过程执法流程清晰,程序合法、规范。
二是该案件查处历时2年,历经了公开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对案件办理人员的办案水平和能力进行了全方位的检验。该案依法结案,对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能力,提升办案质量有着积极的正面引导和促进作用。
案例三: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某公司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3日,第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头屯河农场某废旧金属回收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非法收集、贮存废油桶、废油漆桶及沾染废油的废弃包装物(HW49类危险废物)。第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联合当地公安部门以及头屯河农场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联合调查,公安部门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实施控制。经核查,该公司将厂区分别租赁给64家废品回收个体户,从事废旧金属回收业务。该公司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查验台账、现场称重,该公司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总重量共计2.2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件查处】
2021年7月23日,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2021年7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年8月10日,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于当日缴纳罚款。
2021年7月24日,第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监督该企业进行现场清理,沾染废油的废弃包装物全部回收,现场已恢复原状。2021年8月3日,该公司将涉案危险废物运至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规范处置。
2021年9月10日,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将本案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材料移交至第十二师三坪垦区公安局。目前,公安部门已受理该案件,因疫情原因暂未执行。
【案件启示】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反应迅速、查处规范,对一家小型废旧金属回收企业严格依法实施高额罚款、移送拘留等处罚措施,切实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对于各师市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类似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作用。
二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联动;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迅速控制了相关负责人,锁定相关证据,有效突破了环境违法者心理底线,提高了审讯效率,保证了案件办理程序合法、结案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