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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7日 信息来源:兵团环保局 编辑:环保局生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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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环保局生态处

新兵办发〔2018〕2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精神,为科学划定兵团生态保护红线,全面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各项规定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优先战略,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要求,形成既符合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又切合兵团实际的划定方案,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兵团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划定,切实落地。落实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统筹考虑兵团在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中的区位特征,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科学评估,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实到国土空间,系统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二)坚守底线,严格保护。落实各师市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

(三)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领导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和地区间协调配合,做好重要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协调,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划得实、能落地、守得住。

三、总体目标

201712月底前,按照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要求,制定《兵团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同时完成校核调整工作,形成《兵团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初稿)。

2018年上半年,完成兵团生态保护红线一张图方案,并形成兵团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履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技术审核程序;2018年下半年,按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形成兵团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由兵团发布实施。

2020年底前,在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基础上,完成兵团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根据国家顶层设计和管控制度安排,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配套政策,基本建立运行红线监管信息平台。

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生态安全得到保障。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兵团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师市和兵团有关部门组成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相关问题,按期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勘界定标工作。兵团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师市、兵团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商务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二)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制定兵团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方案,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工作程序与技术流程,对《兵团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建议方案》进行校核调整。充分利用地理国情普查和土地利用调查等有关资料和成果,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开展基本信息登记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做好与自治区、各师市和兵团有关部门的衔接协调。兵团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商务局(旅游局)、兵团勘测设计院等部门配合

(三)履行国家审核批准程序。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经兵团审定后,按照国家要求提请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技术审核,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兵团发布实施。兵团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办公厅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四)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范围和边界,结合土地开发利用现状,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土地属性与用地性质,落实红线边界的拐点坐标,开展勘界定标、埋设界桩界碑,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各师市牵头,兵团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建设。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立兵团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实施分层级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强化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兵团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六)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评价、考核、补偿等制度和管控措施,制定兵团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管控措施,明确各师市和兵团有关部门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职责。兵团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在现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持力度,加快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兵团财政局牵头,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八)落实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落实各师市党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 实行严格管控。(各师市牵头,兵团有关部门配合)

(九)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各师市生态修复治理责任。各师市牵头,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为保障兵团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成立兵团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各师及兵团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工信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统计局、商务局(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师市、各部门要强化责任,协调合作、上下联动、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落实到位。各师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对本辖区生态保护红线负总责,认真做好现场核查等工作,兵团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支持配合,提供所需各类材料,参与问题研究,做好衔接保障,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技术支撑。兵团勘测设计院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划定工作,在建议方案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与兵团测绘地理信息局等相关技术支撑单位的合作,加强与国家层面技术单位的衔接协调。

(四)强化资金保障。兵团财政局和各师市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落地、管控等资金保障工作。